15.有關「共同供應契約」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適用機關履約時發現廠商以虛偽不實之文件履約且情節重大,得告知立約機關依採購機關 地位,將廠商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
(B)適用機關得就具有共通需求特性之財物、勞務或工程採購與廠商簽訂共同供應契約
(C)適用機關利用本契約採購之期間,包括後續擴充,最長以 1 年為限
(D)適用機關應利用有效履約中之共同供應契約,不得另依政府採購法自行招標採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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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89), B(285), C(144), D(127), E(0) #2800047

詳解 (共 4 筆)

#5909532
(A) 適用機關履約時發現廠商以虛偽不實之文件履約且情節重大,得告知立約機關依採購機關 地位,將廠商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採購法第101條第一項第四點
(B) 適用機關得就具有共通需求特性之財物、勞務或工程採購與廠商簽訂共同供應契約>>無工程
(C) 適用機關利用本契約採購之期間,包括後續擴充,最長以 1 年為限>>2年
(D) 適用機關應利用有效履約中之共同供應契約,不得另依政府採購法自行招標採購>>採購法第93條
 
各機關得就具有共通需求特性之財物或勞務,與廠商簽訂共同供應契約。
共同供應契約之採購,其招標文件與契約應記載之事項、適用機關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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