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有關政府採購履約爭議制度之敘述,下列何者有誤?
(A)調解屬機關申請者,廠商不得拒絕
(B)工程及技術服務採購之調解,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應提出調解建議或調解方案
(C)工程採購如因機關不同意調解建議致不成立者,廠商提付仲裁,機關不得拒絕
(D)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辦理調解之程序及其效力,除政府採購法有特別規定者外,準用民事
訴訟法有關調解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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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39), B(80), C(95), D(95), E(0) #2800052
統計: A(839), B(80), C(95), D(95), E(0) #2800052
詳解 (共 5 筆)
#5936488
機關與廠商因履約爭議未能達成協議者,得以下列方式之一處理:
一、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
二、向仲裁機構提付仲裁。
前項調解屬廠商申請者,機關不得拒絕。工程及技術服務採購之調解,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應提出調解建議或調解方案;其因機關不同意致調解不成立者,廠商提付仲裁,機關不得拒絕。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辦理調解之程序及其效力,除本法有特別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調解之規定。
履約爭議調解規則,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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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88318
補充A錯的部分:
一定有人會納悶,廠商申請,機關不可以拒絕。
那機關申請,廠商可以拒絕的依據在哪?
採購履約爭議調解規則:
第 10 條
申請調解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提申訴會委員會議為不受理之決議。但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酌定相當期間命其補正:
一、當事人不適格。
二、已提起仲裁、申(聲)請調解或民事訴訟。但其程序已依法合意停止者,不在此限。
三、曾經法定機關調解未成立。
四、曾經法院判決確定。
五、申請人係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
六、由代理人申請調解,其代理權有欠缺。
七、申請調解不合程式。
八、經限期補繳調解費,屆期未繳納。
九、廠商不同意調解。
申請調解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提申訴會委員會議為不受理之決議。但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酌定相當期間命其補正:
一、當事人不適格。
二、已提起仲裁、申(聲)請調解或民事訴訟。但其程序已依法合意停止者,不在此限。
三、曾經法定機關調解未成立。
四、曾經法院判決確定。
五、申請人係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
六、由代理人申請調解,其代理權有欠缺。
七、申請調解不合程式。
八、經限期補繳調解費,屆期未繳納。
九、廠商不同意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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