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企業在避險開始及避險期間中,若可預期之避險工具之公平價值或現金流量之變動,抵銷被避險項目
之公平價值或現金流量之變動,在以下何區間視為高度避險有效性,適用財務會計準則第 34 號會計
公報之避險會計?
(A)實際抵銷結果介於 80%與 125%間
(B)實際抵銷結果介於 90%與 100%間
(C)實際抵銷結果超過 100%
(D)實際抵銷結果超過 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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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 B(0), C(1), D(0), E(0) #1785284
統計: A(17), B(0), C(1), D(0), E(0) #1785284
詳解 (共 1 筆)
#2816603
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 三十四號「金融商品之 會計處理」第78段(2)之 規定,避險之實際抵銷 結 果 在 80% 至 125% 之 間,視為避險之高度有 效,若以承作付固定利 率之利率交換,規避浮 動利率負債之現金流量 變動風險,應如何衡量 避險有效性?
此問題涉及避險有效性之衡量,於承作現金 流量避險時,雖然是現金流量避險,但是在 計算避險有效性時,仍須比較利率交換(避險 工具)與被規避項目之浮動利率,因利率變動 而產生之公平價值變動。例如承作5年期之利 率交換,時間經過了1 年,主要是比較未來4 年之避險工具及被避險項目之公平價值變 動,而非比較這1 年利率交換之浮動利率及 固定利率之利息現金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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