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某縣之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之委員計有二十一人,則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至少應該要有幾位?
(A) 7 位
(B) 11 位
(C) 13 位
(D) 14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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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72), B(1661), C(427), D(4965), E(0) #1541290
統計: A(2372), B(1661), C(427), D(4965), E(0) #1541290
詳解 (共 10 筆)
#3231061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
- 組成:教師、教育學者、該地區教師組織代表、主管機關代表、社會公正人士
- 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不得少於委員總數2/3
- 任一性別委員人數:總委員人數1/3以上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 組成:教師代表、職工代表、家長代表、學生代表、性平教育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
- 女性委員:佔委員總數1/2以上
- 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1/3
來源: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10003
來源:http://edu.law.moe.gov.tw/LawContent.aspx?id=FL0363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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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45485
第 5 條
各級主管機關申評會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一人,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
由機關首長遴聘教師、教育學者、該地區教師組織代表、主管機關代表、社會公正人士擔任,
各級主管機關申評會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一人,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
由機關首長遴聘教師、教育學者、該地區教師組織代表、主管機關代表、社會公正人士擔任,
其中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二;
任一性別委員人數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申評會委員因故出缺時,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申評會委員因故出缺時,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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