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關於沒收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B)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C)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沒收或酌減之
(D)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追徵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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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 B(35), C(163), D(905), E(0) #2310365
統計: A(9), B(35), C(163), D(905), E(0) #2310365
詳解 (共 2 筆)
#4848006
前條犯罪所得及追徵之範圍與價額,認定顯有困難時,得以估算認定之。
第三十八條之追徵,亦同。
宣告前二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
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
第三十八條之追徵,亦同。
宣告前二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
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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