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下列何者非屬行政機關之事實行為?
(A)戶口普查
(B)氣象預報
(C)執行違規停放車輛之拖吊
(D)通知人民自行拆除違章建築
統計: A(228), B(312), C(859), D(3285), E(0) #3092319
詳解 (共 10 筆)
行政處分
一、下命處分:以命令或禁止而使相對人產生作為、不作為及容忍義務,相對人如果不履行,處分機關可以逕為強制執行 1、命令處分: 命令拆除違建、命令納稅、做成徵兵處分、警察指揮交通
2、禁止處分: 禁止集會、禁止飼養飛鴿、禁止於特定地區遊行
二、行成處分:用以設定、變更或廢棄法律關係,如公務員之任用及撤職、公路之提供公用及廢止公用
三、確認處分:如國籍之認定
行政事實行為
當行政行為不以發生法律效果為目的,而係以發生事實效果為目的時,即被稱為行政事實行為
行政事實行為原則上可以分為以下三種類型:
一、知之表示,包括觀念通知,如: 氣象報告,和行政指導
二、執行行為,如: 拆除 (註: 這裡指警察機關運用物理的強制力,以實現行政處分之內容)
三、事實作業,如: 施打疫苗
強制措施
強制措施係指行政機關運用物理上之強制力,以實現行政處分之內容 或逕行執行法令之行為。行政執行程序中之直接強制、即時強制、對違規車輛之托吊及保管、拆除違章建築等。在進行強制執行時,必須有法律之依據,並遵守法定程序且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拆除通知 vs 拆除
命甲自己拆除,否則就要強制執行的意思,是一種同時具有確定及下命性質的行政處分
最高行政法院107年7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
本件違章建築補辦手續通知單(下稱補辦通知單)僅係確認B所有之甲房屋為程序違建及通知其補辦建造執照,並未命B拆除其所有之甲房屋,尚難以此作為執行拆除之名義。而違章建築拆除通知單(下稱拆除通知單)雖係接續補辦通知單的行政行為,但其內容既係認定B逾期未補辦申請建造執照手續,構成拆除要件,並表示「依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5條規定應執行拆除」係屬違章建築之甲房屋,即含有命B自行拆除,否則逕為強制執行之意思,自應認該拆除通知單屬於確認及下命性質之行政處分
行政程序法100條
書面之行政處分,應送達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書面以外之行政處分,應以其他適當方法通知或使其知悉
【解題】
本題十分狡猾,容易因為「拆除違章建築」字樣而忽略該「命甲自己拆除」具有下命性質行政處分的本質
【參考文獻】
許教授,2021,行政法大東海,5-4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