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依地方制度法規定,下列何者並非訂定直轄市議員名額參酌之因素?
(A)財政
(B)經濟成長率
(C)區域狀況
(D)人口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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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0), B(2040), C(69), D(23), E(1) #320196
統計: A(180), B(2040), C(69), D(23), E(1) #320196
詳解 (共 2 筆)
#974990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33條第2項規定,直轄市議員、
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名額,應參酌各該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財政、區域狀況,並
依人口數之規定,於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定之。
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名額,應參酌各該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財政、區域狀況,並
依人口數之規定,於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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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9791
| 第 33 條 | 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分別由直轄市民、縣( 市)民、鄉(鎮、市)民依法選舉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 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名額,應參酌各該直轄 市、縣(市)、鄉(鎮、市)財政、區域狀況,並依下列規定,於地方立 法機關組織準則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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