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公務人員遭服務機關一次記二大過免職,若認處分違法,依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應為如何救濟?
(A)協議
(B)申訴
(C)復審
(D)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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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 B(644), C(7691), D(98), E(0) #2353786
統計: A(8), B(644), C(7691), D(98), E(0) #2353786
詳解 (共 7 筆)
#4361459
回3F
考績考列丙等事件之救濟途徑
(1) 最高行政法院104年8月25日104年8月份第2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憲法第18條所保障人民服公職之權利,包括公務人員任職後依法律晉敘陞遷之權,為司法院釋字第611號解釋所揭示。而公務員年終考績考列丙等之法律效果,除最近1年不得辦理陞任外……,未來 3 年亦不得參加委任升薦任或薦任升簡任之升官等訓練……,於晉敘陞遷等服公職之權利影響重大。基於憲法第 16 條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意旨,應無不許對之提起司法救濟之理。」上開決議有擴大公務人員得提起司法救濟範圍之意旨。
(2) 本會參照上開決議意旨,以104年10月28日公保字第1041060456號函知各機關,公務人員考績(成)丙等事件,改依復審程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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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71172
保訓會公告考績甲乙丙丁、記過是行政處分了
要打複審、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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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48836
對身份或錢造成影響就提 複審
而一次記兩大過跟考績被評為丁等會被免職
免職就會對自己公務員的身份造成影響,所以選複審
至於考績被評為乙等丙等算是對管理措施不爽
要提申訴
有錯糾正,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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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51866
特別權力關係釋字演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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