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司法院釋字第 684 號指出,大學生只要受教權或其他基本權利受到侵害,無論是否為退學或類似的處分,
依法都可向法院尋求救濟,有別於過去釋字第 382 號解釋中認為須受退學或類似之處分才得提起訴訟之
見解。依釋字第 684 號的內容,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基於尊重大學自治,司法無介入之權限
(B)現行特別權力關係下對國家尚無訴訟權
(C)訴訟權不得因具有學生身分而產生不合理限制
(D)法院得以就教師及學校的專業進行審查
統計: A(485), B(86), C(9787), D(335), E(0) #1402864
詳解 (共 6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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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為實現研究學術及培育人才之教育目的或維持學校秩序,對學生所為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措施,如侵害學生受教育權或其他基本權利,即使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本於憲法第十六條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意旨,仍應許權利受侵害之學生提起行政爭訟,無特別限制之必要。在此範圍內,本院釋字第三八二號解釋應予變更。
還有這解釋文只適用大學生唷
更新個釋字784 解釋文
本於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各級學校學生認其權利因學校之教育或管理等公權力措施而遭受侵害時,即使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亦得按相關措施之性質,依法提起相應之行政爭訟程序以為救濟,無特別限制之必要。於此範圍內,本院釋字第382號解釋應予變更。
以後不再限於大學生才能提出
大法官釋字684號解釋文: 大學為實現研究學術及培育人才之教育目的或維持學校秩序,對學生所為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措施,如侵害學生受教育權或其他基本權利,即使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本於憲法第十六條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意旨,仍應許權利受侵害之學生提起行政爭訟,無特別限制之必要。在此範圍內,本院釋字第三八二號解釋應予變更。 |
補充上釋字784
在以往特別權力關係的觀念及時空背景下,學生除了「服從」以外別無選擇,一切都看似和平,然而在這表象底下,卻可能隱含許多的不合理,包含退學這件事,也是學校說了算。因此在釋字382之後,對於學校所為退學或類似的處分,均得提起行政訴訟,這無疑是在特別權力關係上敲下重重的一擊。
然而,釋字382號僅限於退學或類似處分開放,對於其他行政處分或公權力措施有侵害學生受教育權或其他基本權利並未開放,而在釋字684號解釋中進一步開放範圍,然而卻僅提及大學部分。因此,國高中對於非退學或類似處分,仍然不得提起訴訟。
提告等於勝訴?
或許有部分國高中教師看到釋字784號的第一反應就是「這樣以後是要怎麼教學生?」但大法官本號釋字,只是開啟訴訟大門、賦予學生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至於是否只要學生「不服氣」就可以提起行政訴訟,還是要依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看是否符合起訴要件;而提起行政訴訟會不會贏,法院會依個案做出專業判斷。
簡言之,本號釋字雖給予大學生以外的中小學生有提起行政訴訟之權利,但不保證學生興訟就會勝訴。提起訴訟與勝訴,始終是完全不同的兩件事。
資料來源:聯合新聞網整理
784
只要學生都可,依法提起相應之行政爭訟程序以為救濟,無特別限制之必要。
新法流程
圖片來源: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85-349539-37538-1.html
※補充
行政訴訟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第 3-1 條
本法所稱高等行政法院,指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所稱地方行政法院,指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
第 229 條
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下列各款行政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
一、關於稅捐課徵事件涉訟,所核課之稅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
二、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鍰處分而涉訟者。
三、其他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
四、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告誡、警告、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之輕微處分而涉訟者。
五、關於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之行政收容事件涉訟,或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給付者。
六、依法律之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者。
前項所定數額,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減為新臺幣二十五萬元或增至新臺幣七十五萬元。
第二項第五款之事件,由受收容人受收容或曾受收容所在地之地方行政法院管轄,不適用第十三條之規定。但未曾受收容者,由被告機關所在地之地方行政法院管轄。
※各級學校學生皆有行政爭訟權
解釋字號:釋字第784號【各級學校學生之行政爭訟權案】
解釋公布院令:中華民國 108年10月25日 院台大二字第1080029189號
解釋爭點:本院釋字第382號解釋有關各級學校學生行政爭訟權之解釋,應否部分變更?
解釋文:
本於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各級學校學生認其權利因學校之教育或管理等公權力措施而遭受侵害時,即使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亦得按相關措施之性質,依法提起相應之行政爭訟程序以為救濟,無特別限制之必要。於此範圍內,本院釋字第382號解釋應予變更。
資料來源:釋字第784號解釋
類題
20.明偉為國立大學的學生,因參與反學費高漲遊行並發表談話,被校方認定影響校譽,經學校學生獎懲委員會開會討論,且在沒有通知明偉到場的情況下,即作出記大過的處分,明偉表示不服,想透過法律途徑進行權利救濟。針對上述情況,若依我國相關法令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校方進行行政處分前,應給予明偉有陳述意見的權利
(B) 校方有維護校譽與管教學生的責任,故此行政處分並無不當
(C) 若明偉不服學校的行政處分,可直接向學生自治會提出申訴
(D) 學校並未侵害明偉的學生身分,故明偉僅可向教育部提出訴願
初等/五等/佐級◆公民-102年 - 102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五等_一般行政:公民#13893
答案:A
難度:非常簡單
25.根據司法院釋字第 684 號,大學對學生所為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措施,如侵害學生受教育權或其他基本權利,即使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仍應許權利受侵害之學生提起行政爭訟。依上所述,若就讀國立臺北大學的小新因故被學校記過,下列有關小新可依法採取的權利救濟途徑,何者正確?
(A) 向地方行政法院提起訴訟
(B) 向臺北市教育局提出訴願
(C) 向校內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D) 向校內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初等/五等/佐級◆公民-103年 - 103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五等_一般民政、社會行政、人事行政、戶政、勞工行政、教育行政、財稅行政、會計、經建行政、地政、圖書資訊管理、廉政、電子工程:公民#18331
答案:C
難度:簡單
16.目前就讀大一的阿德,某日因在校園張貼政治人物的競選海報,遭學校以違反校規為由,記大過一次。下列關於阿德維護其權利的敘述,何者最正確?
(A) 只能尋求校內救濟管道維護權利
(B) 可向教育部提出訴願,若不服可再提出行政訴訟
(C) 因記過並未喪失學生身分,因此不能提出行政訴訟
(D) 應提出訴願及刑事訴訟
初等/五等/佐級◆公民-104年 - 104 鐵路特種考試_佐級_事務管理、土木工程、機械工程、機檢工程、電力工程、電子工程、養路工程:公民#22119
答案:B
難度:非常簡單
19.小莉是一名高中生,因屢次遲到而被記過退學,小莉認為學校處分不當,透過校內申訴管道仍未得到滿意的結果,於是向學校上級機關提出訴願。若訴願結果仍不如小莉預期,小莉可採取下列何者續行權利救濟?
(A) 向地方法院民事庭提起訴訟
(B) 向地方法院行政庭提起訴訟
(C) 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訴訟
(D) 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釋憲
初等/五等/佐級◆公民-106年 - 106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五等_各類科:公民#66877
答案:C
難度:困難
26.某高中生認為教育應去政治化,於是針對校園中以政治人物命名的建築物噴漆抗議,被學校記過並要求勞動服務,該生不服此處分,認為學校限制其言論自由權。上述高中生收到處分通知書後,依法得採取下列何種救濟途徑?
(A) 逕向主管機關提出訴願
(B) 逕至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C) 向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聲請釋憲
(D) 向學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初等/五等/佐級◆公民-107年 - 107 初等考試_各類科:公民#67402
答案:D
難度:非常簡單
3.下列有關大學生權利救濟的流程,何者錯誤?
(A) 得依學校的申訴制度提出申訴
(B) 不服學校申訴決定得向上級主管機關提起訴願
(C) 不服訴願決定得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D) 不服行政法院判決,得向監察院聲請憲法解釋
初等/五等/佐級◆公民-109年 - 109 初等考試_各類科:公民#81863
答案:D
難度:非常簡單
30.下列與特別權力關係相關之大法官解釋,何者正確?
答案: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