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志明在社群網站分享自己虐貓的過程,並將照片 PO 上網,馬上引來網友撻伐,動用人肉搜索將其姓名、地址公諸於世。雖然志明行為不當,但網友這些作法可能侵犯他的什麼權利?
(A)言論自由
(B)秘密通訊自由
(C)人格權
(D)受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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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8), B(2503), C(6343), D(350), E(0) #602804

詳解 (共 10 筆)

#1340573
民法第195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民法中明文列舉的人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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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8823

人格權知名權(Publicity Rights)大致上包含兩項:

公開宣傳的權利——拒絕自己的影像或其他類似的代表性物件未經同意或簽約就被作為商業用途的權利,類似商標的權利;

隱私的權利——拒絕自己身份未經同意就被公開的權利。


引用自維基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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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9954

不論行為人是否違法,任意公布姓名、地址都涉及隱私權的問題。本題網友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與公共利益有關不算違法。但要注意的是,「人肉搜索」的同時,不能泄漏對方家人、朋友資料,也不能因憤怒就留言辱罵,應該把搜索到的資料交給警方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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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1558
人肉搜索->身分未經同意被公開-&...
(共 34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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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6806
拒絕自己身份未經同意就被公開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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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6145
人格權乃構成人格不可缺少之權利,亦即存在...
(共 73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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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82353




憲法第十二條規定:「人民有秘密通訊之自由。」旨在確保人民就通訊之有無、對象、時間、方式及內容等事項,有不受國家及他人任意侵擾之權利。國家採取限制手段時,除應有法律依據外,限制之要件應具體、明確,不得逾越必要之範圍,所踐行之程序並應合理、正當,方符憲法保護人民秘密通訊自由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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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74913

應該還是選人格權 按照民法來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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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49010

從法律的定義來看,所謂的人格權,是指以人格上之利益為標的之權利,凡一切屬於人之尊嚴均屬之,係一種與人不可分離而專屬於權利人一身之非財產權人格權所涵蓋的範圍,在立法上採例示方式,姓名、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其餘留待實務發展,例如居住安寧權,其主要依據來自民法195條,其性質上為非財產權、支配權、專屬權、絕對權,且不能拋棄、繼承與讓與,若人格權遭受侵害,則具有損害賠償請求權,包括財產上之損害與非財產上之損害(慰撫金)。 

節錄自https://www.informationsecurity.com.tw/article/article_detail.aspx?aid=8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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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71165
五個人權
自由、平等、參政、受益、社會

受益可再分(進行試教)
經濟上受益權:生存、工作、財產
行政上受益權:請願、訴願
司法上受益權:
教育上受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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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2787755
未解鎖
網路上任意侵害他人隱私等人格權,當心要吃...
(共 265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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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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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3684999
未解鎖
● 釋字第603號   戶籍法第8條第2...
(共 2343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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