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我國現行行政訴訟法並無下列那一種制度的設計?
(A)假扣押
(B)假處分
(C)假執行
(D)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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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0), B(243), C(6399), D(1201), E(0) #934764
統計: A(340), B(243), C(6399), D(1201), E(0) #934764
詳解 (共 10 筆)
#1184492
假執行是民事訴訟.
停止執行是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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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614
假執行為起訴後已進行判決,但在判決尚未確定前所進行的強制執行,准許債權人提供擔保後,進行假執行取回債權。
假扣押、假處分為預防債務人脫產之手段,並不真正處分其財產。
假執行則實質處分財產以清償債務人之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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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6029
假執行即是先執行 是民事訴訟上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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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10934
民事訴訟法: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
行政訴訟法:假扣押、假處分、停止執行
行政訴訟法:假扣押、假處分、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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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0095
行政訴訟法 第 116 條 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 行政訴訟而停止。 行政訴訟繫屬中,行政法院認為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 將發生難於回復之 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 得依職權或依聲請裁定停止執行。 但於公益有重 大影響,或原告之訴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 不得為之。 於行政訴訟起訴前,如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 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 急迫情事者,行政法院 亦得依受處分人或訴願人之聲請,裁定停止執行。 但於公益有重大影響者,不在此限。 行政法院為前二項 裁定前,應先徵詢當事人之意見。如原處分或決定機關 已依職權或依聲請停止執行者,應為駁回聲請之裁定。 停止執行之裁定,得停止原處分或決定之效力、處分或決定 之執行或程序 之續行之全部或部份。 |
| 民事訴訟法 |
關於財產權之訴訟,第二審法院之判決,維持第一審判決者,應於其範圍
內,依聲請宣告假執行。
前項宣告假執行,如有必要,亦得以職權為之。
內,依聲請宣告假執行。
前項宣告假執行,如有必要,亦得以職權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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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5220
假執行屬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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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36155
額外補充:
民事訴訟法有在保全程序裡的是,
假扣押、假處分、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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