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我國現行行政訴訟法並無下列那一種制度的設計?
(A)假扣押
(B)假處分
(C)假執行
(D)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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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0), B(243), C(6399), D(1201), E(0) #934764

詳解 (共 10 筆)

#1184492

假執行是民事訴訟.

停止執行是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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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614
假執行為起訴後已進行判決,但在判決尚未確定前所進行的強制執行,准許債權人提供擔保後,進行假執行取回債權。
假扣押、假處分為預防債務人脫產之手段,並不真正處分其財產。
假執行則實質處分財產以清償債務人之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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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6029
假執行即是先執行 是民事訴訟上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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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96762
假執行:1.意思是「暫時先執行」,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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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10934
民事訴訟法: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

行政訴訟法:假扣押、假處分、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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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62860
按「原行政處分之合法性顯有疑義者,或原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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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65254
民事訴訟法 假執行 在判決中宣告假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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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0095


行政訴訟法

第 116 條

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

行政訴訟而停止。

行政訴訟繫屬中,行政法院認為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

將發生難於回復之 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

得依職權或依聲請裁定停止執行。

但於公益有重 大影響,或原告之訴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

不得為之。 於行政訴訟起訴前,如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

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 急迫情事者,行政法院

亦得依受處分人或訴願人之聲請,裁定停止執行。

但於公益有重大影響者,不在此限。 行政法院為前二項

裁定前,應先徵詢當事人之意見。如原處分或決定機關

已依職權或依聲請停止執行者,應為駁回聲請之裁定。

停止執行之裁定,得停止原處分或決定之效力、處分或決定

之執行或程序 之續行之全部或部份。


民事訴訟法 
關於財產權之訴訟,第二審法院之判決,維持第一審判決者,應於其範圍
內,依聲請宣告假執行。
前項宣告假執行,如有必要,亦得以職權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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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5220

假執行屬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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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36155
額外補充:
民事訴訟法有在保全程序裡的是,
假扣押、假處分、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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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789663
未解鎖
假執行是民事訴訟. 停止執行是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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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1225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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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執行→民事訴訟 停止執行→行政訴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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