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甲有子女乙、丙。甲死亡時,遺產有新臺幣(下同)30 萬元之現金,並積欠丁債務 50 萬元。問:乙、丙應如何對丁清償甲之債務?
(A)乙、丙應共對丁清償 50 萬元
(B)乙、丙應共對丁清償 30 萬元
(C)乙、丙應各對丁清償 15 萬元
(D)乙、丙均無庸對丁清償任何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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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83), B(5137), C(434), D(1455), E(0) #934775
統計: A(783), B(5137), C(434), D(1455), E(0) #934775
詳解 (共 10 筆)
#1150359
概括繼承有限責任
是指繼承人概括承受了被繼承人財產上的一切權利和義務,但對於被繼承人的債務,僅需以繼承所得的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民法第1148條第2項),則繼承人不必以自己固有的財產償還被繼承人的債務。例如:甲死亡留下遺產500萬和債務600萬,則繼承人僅需就其所得的遺產500萬償還被繼承人的債務,償還後仍有剩餘的債務無法償還,繼承人也無須負擔這些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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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0860
題目並沒說有拋棄繼承,所以在無拋棄繼承的前提下
,以繼承所得的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以繼承所得的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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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6876
(c)不能選,是因為→債權人可以對債務人全部或一部來請求給付。
而對於此債務,繼承人內部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另有約定外,按其應繼分比例負擔之。
債務之繼承
◎外部關係 (民§273)
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
而對於此債務,繼承人內部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另有約定外,按其應繼分比例負擔之。
債務之繼承
◎外部關係 (民§273)
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
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
◎內部關係 (民§1153 第2項)
繼承人相互間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另有約定外,按其應繼分比例負擔之。
◎內部關係 (民§1153 第2項)
繼承人相互間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另有約定外,按其應繼分比例負擔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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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46689
比較一下考古體,有標明拋棄繼承
甲有一子乙。甲死亡時遺產有 30 萬元現金,並積欠丙債務 50 萬元。若乙有效拋棄繼承,其狀態為何?
(A)不繼承現金,亦不繼承債務
(B)僅繼承現金 30 萬元,不繼承債務
(C)現金和債務均繼承,但僅負清償 30 萬元之責任
(D)現金和債務均繼承,不足之 20 萬元須以固有財產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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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5480
民法1151條,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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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4273
TO 10F :
民法1147條: 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繼承之開始不須任何人為意思表示或請求
民法第1174條第2項: 拋棄繼承權,應於知悉得繼承之時起,在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並通知應為繼承之人。
也就是說繼承之開始你不需要說便可繼承,但拋棄繼承是你必須要說的才能拋棄,此題都沒說所以D還是錯的!
可以用最近一個新聞來想~有個兒子繼承了父母的債務,幫父母還錢,因為覺得欠人家錢良心不安~~但他的兄弟姊妹都拋棄繼承了!便一肩扛起債務~結果其後發現父母有未知的資產,清償債務後還有300多萬的遺產!便由這個兒子獨立繼承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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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19710
題目有說明為拋棄繼承的,才是拋棄繼承
否則應以限定繼承來作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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