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有關政府資訊公開制度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政府資訊中,分為機關主動公開與被動應人民申請公開
(B)政府資訊公開法主要目的,在於保障人民知的權利並藉此促進民主之參與
(C)為秉持政府資訊公開之深化民主精神,因此所有政府資訊皆應公開之
(D)行政程序法亦有關於行政資訊公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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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24), B(55), C(6401), D(111), E(0) #1410066

詳解 (共 2 筆)

#3391506

(A)政府資訊中,分為機關主動公開與被動應人民申請公開 (O)

政府資訊公開法 第5條:政府資訊應依本法主動公開或應人民申請提供之。


(B)政府資訊公開法主要目的,在於保障人民知的權利並藉此促進民主之參與(O)

政府資訊公開法 第 1 條:為建立政府資訊公開制度,便利人民共享及公平利用政府資訊,保障人民知的權利,增進人民對公共事務之瞭解、信賴及監督,並促進民主參與,特制定本法。

 

(C)為秉持政府資訊公開之深化民主精神,因此所有政府資訊皆應公開之 (X)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

政府資訊屬於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限制公開不予提供之:

一、經依法核定為國家機密或其他法律、法規命令規定應秘密事項或限制、禁止公開者。

二、公開或提供有礙犯罪之偵查、追訴、執行或足以妨害刑事被告受公正之裁判或有危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者。

三、政府機關作成意思決定前,內部單位擬稿其他準備作業。但對有必要者,得公開或提供之。

四、政府機關為實施監督管理檢 (調) 查取締等業務,而取得或製作監督、管理、檢 (調) 查、取締對象之相關資料,其公開或提供將對實施目的造成困難或妨害者。

五、有關專門知識、技能或資格所為之考試、檢定或鑑定等有關資料,其公開或提供將影響其公正效率之執行者。

六、公開或提供有侵害個人隱私職業上秘密著作權人之公開發表權者。但對公益有必要或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健康有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七、個人法人團體營業上秘密或經營事業有關之資訊,其公開或提供有侵害該個人、法人或團體之權利、競爭地位或其他正當利益者。但對公益有必要或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健康有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八、為保存文化資產必須特別管理,而公開或提供有滅失或減損其價值之虞者。

九、公營事業機構經營之有關資料,其公開或提供將妨害其經營上之正當利益者。但對公益有必要者,得公開或提供之。

政府資訊含有前項各款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事項者,應僅就其他部分公開或提供之。


(D)行政程序法亦有關於行政資訊公開之規定(O)

行政程序法 第46條(申請閱覽卷宗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 

  行政機關對前項之申請,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拒絕: 

  一、行政決定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文件。 

  二、涉及國防、軍事、外交及一般公務機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者。 

  三、涉及個人隱私、職業秘密、營業秘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者。 

  四、有侵害第三人權利之虞者。 

  五、有嚴重妨礙有關社會治安、公共安全或其他公共利益之職務正常進行之虞者。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無保密必要之部分,仍應准許閱覽。 

  當事人就第一項資料或卷宗內容關於自身之記載有錯誤者,得檢具事實證明,請求相關機關更正。 

→也就是閱覽卷宗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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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資訊公開法 第 1 條為建立政府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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