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有關訴願當事人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清算終結前之法人,仍有訴願當事人能力
(B)公司在未完成設立登記前,得以籌備處名義提起訴願
(C)地方自治團體亦得為訴願人
(D)同一公法人所屬之機關受另一機關之裁罰處分時,不得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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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3), B(886), C(132), D(3323), E(0) #1410071

詳解 (共 10 筆)

#1536281

(A)

訴願法§18:「自然人、法人、非法人之團體或其他受行政處分之相對人及利害關係人得提起訴願。」

訴願法§19:「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者,有訴願能力。」

民法§40第2項:「法人至清算終結止,在清算之必要範圍內,視為存續。」此即為法人存續之擬制

既然存續,自然就仍有法人之權利義務,也有訴願當事人能力,故(A)正確。


(B)

公司還沒成立之前,不能算是法人,而是「非法人團體」,仍然可適用訴願法§18之規定。

又,根據

訴願法§20第2項:「地方自治團體、法人、非法人之團體應由其代表人管理人為訴願行為。」

公司未完成設立登記前之籌備處可適用上開規定,故(B)正確。


(C)

訴願法§1第2項:「各級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公法人對上級監督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亦同。」

故(C)正確。


(D)

過去大法官不承認行政機關為公法上之「權利主體」,僅是「行為主體」而已,因此亦不承認其具有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的當事人能力。

但是新近學說及實務見解則採肯定說,認為若否定行政機關具有當事人能力,將使行政訴訟法§22之規定形同具文。

此外,由於新訴願法§1第2項之涵蓋範圍過窄,因此無法完全據以否定行政機關的爭訟當事人能力。

結論:

雖然行政機關非公法上之權利主體,卻會出現「與人民立於同一地位而受有行政處分」之情形,此時為考慮救濟機能,乃「例外性」、「補充性」地承認其爭訟當事人能力。


(以上摘自林清《行政法總論》)


p.s.

給 fifteenzwei

那只是說「以不處罰為妥」,沒說是「禁止處罰」,因此真要自己罰自己還是有可能的,此時當然就要例外變通,使受處罰之行政機關得以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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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9226

我上課老師說,台北市政府對環保局開罰,雖然是左邊口袋放右邊口帶,但表示行政機關有訴願權利,所以環保局可以訴願

同一公法人,指的是中華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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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9077

我在林清筆記上看到:

在同一公法人主體,其所屬機關不得處罰另一個所屬機關,避免公法人自己處罰自己。於此情形,應透過行政協調或行政監督解決爭議。且以比利原則而論,既然有其他途徑可以督促行政機關遵守法規義務,似以不處罰為妥。

請問怎麼與D分辨呢?

 

感謝最佳解!我理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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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3368
(A)清算終結前之法人,仍有訴願當事人能...
(共 86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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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84437
關於D,總結來說,同一公法人的A機關可對B機關課行政罰,而B機關也能對A機關提訴願囉?是這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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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0579
因為我也有類似的印象但很模糊,剛剛查了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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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21462
to樓上  同一公法人    所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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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4358

TO 2F

訴願法18條沒有提到A跟B的內容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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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09129

【以下擷取自陳治宇老師行政法百分百測驗題庫】

同一公法人所屬之機關受另一機關之裁罰處分時,得否提起訴願?

否定說:屬於相同公權力主體之不同行政機關,因屬同一公權力主體之內部組織,不但互相不得作為行政處分之相對人,亦無法作為訴訟之兩造當事人,而進行所謂之對己訴訟,否則將危害行政之一體性。

肯定說:所謂行政處分之對外性之解釋,亦即行政處分之相對人不須限於處分機關所屬公權力主體以外之其他權利主體始可,基於行政法之特性,各個行政機關皆屬於獨立之組織體,因此,是否具備對外性,似應以行政處分之相對人是否為處分機關以外之獨立組織體做為判斷標準,若此解可採,則行政機關亦得以同一公權力主體之行政機關,因其為不同之獨立組織體,更可以之為行政處分之相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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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79525
好像是不能自己處罰自己但這與D選項什麼關...
(共 35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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