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關於公務人員保障法執行一章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服務機關應於收受再申訴決定書之次日起 1 個月內,將處理情形回復公 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下稱保訓會);必要時得予延長
(B)保障事件經調處成立者,原處分機關或服務機關應於收受調處書之次日 起 2 個月內,將處理情形回復保訓會
(C)經保訓會作成調處書者,僅具有拘束參與調處機關之效力
(D)原處分機關應於復審決定確定之次日起 3 個月內,將處理情形回復保訓 會;必要時得予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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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8), B(51), C(7), D(14), E(0) #3865669
統計: A(38), B(51), C(7), D(14), E(0) #3865669
詳解 (共 3 筆)
#7347108
(A)服務機關應於收受再申訴決定書之次日起 1 個月內,將處理情形回復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下稱保訓會);必要時得予延長
2個月
(B)保障事件經調處成立者,原處分機關或服務機關應於收受調處書之次日起 2 個月內,將處理情形回復保訓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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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經保訓會作成調處書者,僅具有拘束參與調處機關之效力
有拘束各關係機關之效力
(D)原處分機關應於復審決定確定之次日起 3 個月內,將處理情形回復保訓 會;必要時得予延長
2個月
公務人員第 91 條
保訓會所為保障事件之決定確定後,有拘束各關係機關之效力;其經保訓會作成調處書者,亦同。
原處分機關應於復審決定確定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將處理情形回復保訓會。必要時得予延長,但不得超過二個月,並通知復審人及保訓會。
服務機關應於收受再申訴決定書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將處理情形回復保訓會。必要時得予延長,但不得超過二個月,並通知再申訴人及保訓會。
保障事件經調處成立者,原處分機關或服務機關應於收受調處書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將處理情形回復保訓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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