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關於行政指導,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行政指導應符合授權明確性原則
(B)行政指導屬於行政契約之一種類型
(C)行政指導之拒絕,相對人須以書面為之
(D)行政指導仍有法律優位原則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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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93), B(34), C(68), D(1335), E(0) #3359061
統計: A(493), B(34), C(68), D(1335), E(0) #3359061
詳解 (共 6 筆)
#6303903
本法所稱行政指導,謂行政機關在其職權或所掌事務範圍內,為實現一定之行政目的,以輔導、協助、勸告、建議或其他不具法律上強制力之方法,促請特定人為一定作為或不作為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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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行政指導,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行政指導應符合授權明確性原則❌
- 授權明確性原則是法律保留原則的下位概念,主要適用於干預人民權利或課予人民義務的行政行為,要求法律授權行政機關作成此類行為時,其授權的目的、範圍及內容應具體明確。
- 行政指導依行政程序法第165條規定,其性質為「非強制性」,是行政機關在其職權或所掌事務範圍內,為實現特定行政目的,以勸告、建議、輔導等方法,使相對人為特定作為或不作為。
- 由於行政指導不具強制力,相對人可以不遵守,原則上不直接侵害人民權利,因此並不嚴格要求符合授權明確性原則,但行政機關仍須在其法定職權範圍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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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行政指導屬於行政契約之一種類型❌
- 行政契約是行政機關與人民或其他行政主體間,就公法上法律關係的設定、變更或廢止,所成立的雙方或多方意思表示合致的行為(行政程序法第135條)。行政契約具有拘束力。
- 行政指導則是行政機關單方對相對人所為的勸告、建議等,不具強制性,相對人可自主決定是否遵從。兩者在法律性質、拘束力及成立方式上均有顯著不同。因此,行政指導並非行政契約之一種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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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行政指導之拒絕,相對人須以書面為之❌
行政程序法第166條第2項規定:「相對人明確拒絕指導時,行政機關應即停止,並不得據此對相對人為不利之處置。」法條僅要求相對人「明確拒絕」,並未規定必須以書面方式為之。口頭明確拒絕亦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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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第 166 條 1 行政機關為行政指導時,應注意有關法規規定之目的,不得濫用(D)。 2 相對人明確拒絕指導時,行政機關應即停止(C),並不得據此對相對人為不利之處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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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行政指導仍有法律優位原則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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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優位原則:指行政行為不得牴觸法律(消極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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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指導雖具彈性,但仍須符合法律規定(《行政程序法》第166條第1項:「行政機關為行政指導時,應注意有關法規規定之目的,不得濫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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