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下列事項,何者不適用我國行政程序法之程序規定?
(A)外交部與外國之建交行為
(B)撤銷進出口廠商營業登記之行為
(C)廢止土地徵收之行為
(D)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生產電能躉購費率之審定行為
統計: A(3885), B(160), C(159), D(428), E(0) #2851598
詳解 (共 10 筆)
行政程序法第 3 條:III 下列事項,不適用本法之程序規定:
• 一、有關外交行為(A)、軍事行為或國家安全保障事項之行為。
• 二、外國人出、入境、難民認定及國籍變更之行為。
• 三、刑事案件犯罪偵查程序。
• 四、犯罪矯正機關或其他收容處所為達成收容目的所為之行為。
• 五、有關私權爭執之行政裁決程序。
• 六、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為達成教育目的之內部程序。
• 七、對公務員所為之人事行政行為。
• 八、考試院有關考選命題及評分之行為。
∆「機關」 不適用§3ii:
1. 各級民意機關。
2. 司法機關。
3. 監察機關。
∆ 「事項」不適用§3iii:
1. 外交行為、軍事行為或國家安全保障事項之行為。
(統治行為)
2. 外國人出、入境、難民認定及國籍變更之行為。
(適用入出國及移民法)
3. 刑事案件犯罪偵查程序。
(適用刑事訴訟法)
4. 犯罪矯正機關或其他收容處所為達成收容目的所為行為
(監獄行刑法)舊特別權力關係
5. 有關私權爭執之行政裁決程序。
(仲裁法、鄉鎮市調解條例)
6. 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為達成教育目的之內部程序。
例外:外部程序,足以影響學生身份權利則有適用
7. 對公務員所為之人事行政行為。
例外:變動公務員身份J491、金錢J187等重要行為
8. 考試院有關考選命題及評分之行為。
(高度屬人性之不確定法律概念判斷)
行政程序法第 3 條第 3 條
行政機關為行政行為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本法規定為之。
下列機關之行政行為,不適用本法之程序規定:
一、各級民意機關。
二、司法機關。
三、監察機關。
下列事項,不適用本法之程序規定:
一、有關外交行為、軍事行為或國家安全保障事項之行為。
二、外國人出、入境、難民認定及國籍變更之行為。
三、刑事案件犯罪偵查程序。
四、犯罪矯正機關或其他收容處所為達成收容目的所為之行為。
五、有關私權爭執之行政裁決程序。
六、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為達成教育目的之內部程序。
七、對公務員所為之人事行政行為。
八、考試院有關考選命題及評分之行為。國外刑犯私(下)學(習)公務員考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