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公務員違反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之禁止規定者,依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應如何懲罰?
(A)視情節輕重而定
(B)應先予撤職
(C)應先予停職
(D)應先予免職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331), B(422), C(435), D(78), E(0) #1536330

詳解 (共 3 筆)

#2128587
公務員服務法§13


n 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但投資於非屬其服務機關監督之農、工、礦、交通或新聞出版事業,為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兩合公司之有限責任股東,或非執行業務之有限公司股東,而其所有股份總額未超過其所投資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十者,不在此限。

公務員非依法不得兼公營事業機關或公司代表官股之董事或監察人。

公務員利用權力、公款或公務上之秘密消息而圖利者,依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條處斷;其他法令有特別處罰規定者,依其規定。其離職者,亦同。

公務員違反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之規定者,應先予撤職。n


31
0
#2839975
補充公懲法§12撤職:撤其現職,並於一定...
(共 70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3
0
#6153989
公務員因公務需要、法定義務或其他與職務有關之事項須離開辦公處所者,應經機關(構)同意給予公假。
公務員連續服務滿一定期間,應按年資給予休假。
公務員因事、照顧家庭成員、婚喪、疾病、分娩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
前三項公務員請假之假別、日數、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除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訂定外,其餘非適用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者,由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及五院分別定之。但其他法律另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ㅤㅤ
現行第13條已修改了
應該依照第23條
公務員違反本法規定者,應按情節輕重,分別予以懲戒或懲處,其觸犯刑事法令者,並依各該法令處罰。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