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依「行政執行法」第二章規定,有關本章之執行不徵收執行費。但因強制執行所支出之必要費
用,由義務人負擔之。該「必要費用」包括下列何者?
(A)執行人員薪資
(B)公務車油料
(C)不動產鑑價
(D)執行誤餐費
統計: A(273), B(205), C(3118), D(203), E(0) #1590115
詳解 (共 5 筆)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56&flno=30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 第 30 條
拍賣、鑑價、估價、查詢、登報、保管及其他因強制執行所支出之必要費用,移送機關應 (先) 代為預納, (再) 並依本法 (行政執行法) 第25條但書規定向義務人取償。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23&flno=25
行政執行法 第 25 條
(第 2 章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
有關本章之執行,不徵收執行費。但因強制執行所支出之必要費用,由義務人負擔之。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的必要費用,移送機關應先預納,再向義務人取償。
代履行費用,執行機關應先命義務人繳納,再執行代履行。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23&flno=29
行政執行法 第 29 條
I.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其行為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者,執行機關得委託第三人或指定人員代履行之。
II. 前項代履行之費用,由執行機關估計其數額, (應先) 命義務人繳納 (再代履行) ;其繳納數額與實支不一致時,退還其餘額或追繳其差額。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23&flno=34
行政執行法 第 34 條
代履行費用或怠金,逾期未繳納者,移送行政執行處依第2章之規定 (違反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 執行之。
「即時強制」、「直接強制」,因為「行政執行法」未規定,原則不收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