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依「行政執行法」第二章規定,有關本章之執行不徵收執行費。但因強制執行所支出之必要費 用,由義務人負擔之。該「必要費用」包括下列何者?
(A)執行人員薪資
(B)公務車油料
(C)不動產鑑價
(D)執行誤餐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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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3), B(205), C(3118), D(203), E(0) #1590115

詳解 (共 5 筆)

#3041905

第30條


  拍賣、鑑價、估價、查詢、登報、保管及其他因強制執行所支出之必要費用,移送機關應代為預納,並依本法第二十五條但書規定向義務人取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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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0754
執行必要費用係指移送執行後,在執行過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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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59238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30保、鑑、賣、詢、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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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52702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3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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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79153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56&flno=30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 第 30 條

 

拍賣、鑑價、估價、查詢、登報、保管及其他因強制執行所支出之必要費用,移送機關   ()  代為預納, ()   並依本法  (行政執行法)  第25條但書規定向義務人取償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23&flno=25

行政執行法 第 25 條

(第 2 章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

 

有關本章之執行,不徵收執行費。但因強制執行所支出之必要費用,由義務人負擔之。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的必要費用,移送機關應先預納,再向義務人取償。

 

 

 

 

 

 

 

代履行費用,執行機關應先命義務人繳納,再執行代履行。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23&flno=29

行政執行法 第 29 條

 

I.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其行為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者,執行機關得委託第三人或指定人員代履行之。

 

II. 前項代履行費用,由執行機關估計其數額,   (應先)   命義務人繳納   (再代履行)   ;其繳納數額與實支不一致時,退還其餘額或追繳其差額。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23&flno=34

行政執行法 第 34 條

 

代履行費用或怠金,逾期未繳納者,移送行政執行處第2章之規定   (違反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   執行之。

 

 

 

「即時強制」、「直接強制」,因為「行政執行法」未規定,原則不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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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778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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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 第30條拍賣、鑑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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