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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 - 108 台灣金融研訓院第 19 屆進階授信人員:授信法規#79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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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
108年 - 108 台灣金融研訓院第 19 屆進階授信人員:授信法規#79845 |
科目:
進階授信法規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
108年 - 108 台灣金融研訓院第 19 屆進階授信人員:授信法規#79845
年份:
108年
科目:
進階授信法規
16.依民事訴訟法規定,原告撤回其訴者,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其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者,得於撤回後 3 個 月內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之多少?
(A)全部
(B)三分之二
(C)二分之一
(D)三分之一
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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