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儒家強調對他人的愛應有等差,故有「親親之殺」說。下列何者為「親親之殺」的表現?
(A)尊其位,重其祿,同其好惡,所以勸親親也,故諸父昆弟不怨
(B)臣無祖母,無以至今日;祖母無臣,無以終餘年
(C)自臣之貴,父之族,無不乘車者;母之族,無不足於衣食者;妻之族,無凍餒者
(D)凡養老,……五十養於鄉;六十
養於國;七十養於學,達於諸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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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6), B(14), C(178), D(22), E(0) #235772
統計: A(46), B(14), C(178), D(22), E(0) #235772
詳解 (共 2 筆)
#227558
親親之殺,尊賢之等,禮所生也。""親親之殺"是說"親親"有親疏近遠等級上的差別,"尊賢之等"是說"尊賢"在德才祿位上也有尊卑高下的等級。
《中庸》第二十章進一步闡釋親親與尊賢的道理說:「親親之殺(ㄕㄞˋ),尊賢之等,禮之所由生也。」〝殺〞即是差等之意。我們在待人處事時 應該從「親疏的差等」和「尊卑的等第」兩個社會認知向度來衡量彼此之間的角色定位。作完衡量之後,「依照比例親親」,先給予至親最大的照顧;行有餘力再給予次親次大的照顧;若行有餘力再給予遠親中量的照顧;若再行有餘力則給予 非親非故的人小量的照顧。
《中庸》第二十章進一步闡釋親親與尊賢的道理說:「親親之殺(ㄕㄞˋ),尊賢之等,禮之所由生也。」〝殺〞即是差等之意。我們在待人處事時 應該從「親疏的差等」和「尊卑的等第」兩個社會認知向度來衡量彼此之間的角色定位。作完衡量之後,「依照比例親親」,先給予至親最大的照顧;行有餘力再給予次親次大的照顧;若行有餘力再給予遠親中量的照顧;若再行有餘力則給予 非親非故的人小量的照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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