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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5年 - 105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_約僱人員甄試_約僱人員:國稅法規概要#71990 | 科目:稅務法規(稅務相關法規)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5年 - 105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_約僱人員甄試_約僱人員:國稅法規概要#71990

年份:105年

科目:稅務法規(稅務相關法規)

16.萬寶公司總機構設在高雄市,104 年度有境內所得新臺幣 500 萬元,另在美國分公司所得折合新臺幣為 500 萬元, 惟其在美國分公司已在美國繳納所得稅折合新臺幣 60 萬元,萬寶公司 104 年度在我國還須繳納多少營利事業所得稅?
(A) 85 萬元
(B) 60 萬元
(C) 110 萬元
(D) 17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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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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