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美麗公司為加值型營業人,經營成衣買賣業。本年 7、8 月份購進之貨物或勞務所取得之進項稅額如下:(a)成
衣進貨:$10,000,(b)購買 5 人座乘人小汽車:$50,000,(c)請客戶吃飯之餐費:$5,000,(d)捐贈國軍勞軍用之毛毯:
$10,000。試問:美麗公司 7、8 月份可扣抵之進項稅額為何?
(A) $75,000
(B) $70,000
(C) $20,000
(D) $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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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 B(44), C(297), D(57), E(0) #1872708
統計: A(13), B(44), C(297), D(57), E(0) #1872708
詳解 (共 3 筆)
#3057102
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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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52791
購買自用小客車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嗣後出售時仍須開立發票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近來有一般營業人來電詢問,購買9人座以下小客車或休旅車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可否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嗣後出售時須開立統一發票嗎?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5款規定,自用乘人小汽車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同法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所稱自用乘人小汽車,係指非供銷售或提供勞務使用之9人座以下乘人小客車。營業人所詢購買之9人座以下小客車或休旅車,行車執照登載為「自用小客車」,即屬前開規定不得扣抵之情形,故其支付之進項稅額,自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另依財政部75年10月6日台財稅第7567129號函釋規定,營業人購置9人座客貨兩用車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得扣抵銷項稅額,故營業人購進車輛行車執照登載為「客貨兩用車」,且無營業稅法第19條所列不得扣抵之情形者其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得扣抵銷項稅額,營業人勿以車輛外觀或載貨使用而自行認定車輛用途,應以行車執照登載之用途為準。
另外該局指出,實務上常發現一般營業人,於嗣後出售自用乘人小客車時,誤以為該進項稅額未申報扣抵,應無須開立發票,而漏未依規定開立應稅發票,報繳營業稅,因此國稅局特別提醒營業人注意,以免因漏開發票遭致補稅及處罰。【#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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