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下列何者不屬於「特殊教育法」所稱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
(A) 職業輔導人員。
(B) 特殊教育助理人員。
(C) 治療人員。
(D) 護理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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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 B(333), C(23), D(145), E(0) #591858
統計: A(13), B(333), C(23), D(145), E(0) #591858
詳解 (共 6 筆)
#2793271
特殊教育學校設立變更停辦合併及人員編制標準
第一項第九款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如下:
一、醫師:具有專科醫師資格之醫師。
二、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語言治療師、聽力師及社會工作師等專業人員。
三、職業輔導、定向行動等專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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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5478
本辦法所稱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指為身心障礙學生及其教師與家長提供專業服務之下列專 (兼) 任人員:
一、醫師:以具專科醫師資格者為限。
二、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及語言治療等治療人員。
三、社會工作師。
四、臨床心理、職業輔導、定向行動專業人員。
五、其他相關專業人員。
本辦法所稱特殊教育助理人員,指協助身心障礙學生學習及生活輔導之下列專 (兼) 任人員及本辦法施行前已依法任用之生活輔導員:
一、教師助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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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6459
特殊教育支援服務與專業團隊設置及實施辦法
第 4 條
各級學校對於身心障礙學生之評量、教學及輔導工作,應以專業團隊合作 進行為原則,並得視需要結合衛生醫療、教育、社會工作、獨立生活、職 業重建相關等專業人員,共同提供學習、生活、心理、復健訓練、職業輔 導評量及轉銜輔導與服務等協助。 前項專業團隊,以由特殊教育教師、普通教育教師、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 員及學校行政人員等共同參與為原則,並得依學生之需要彈性調整之。 前項所稱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指醫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臨 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語言治療師、聽力師、社會工作師及職業輔導、 定向行動等專業人員。 各級主管機關應督導所屬學校設置專業團隊,並提供專業團隊運作所需之 人力、經費等資源,且定期考核執行成果。
第 4 條
各級學校對於身心障礙學生之評量、教學及輔導工作,應以專業團隊合作 進行為原則,並得視需要結合衛生醫療、教育、社會工作、獨立生活、職 業重建相關等專業人員,共同提供學習、生活、心理、復健訓練、職業輔 導評量及轉銜輔導與服務等協助。 前項專業團隊,以由特殊教育教師、普通教育教師、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 員及學校行政人員等共同參與為原則,並得依學生之需要彈性調整之。 前項所稱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指醫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臨 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語言治療師、聽力師、社會工作師及職業輔導、 定向行動等專業人員。 各級主管機關應督導所屬學校設置專業團隊,並提供專業團隊運作所需之 人力、經費等資源,且定期考核執行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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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7406
特教法
第 14 條
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為辦理特殊教育應設置專責單位,依實際需
要遴聘及進用特殊教育教師、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教師助理員及特教
學生助理人員。
要遴聘及進用特殊教育教師、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教師助理員及特教
學生助理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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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8258
特教學生助理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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