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下列何者非屬地方民意代表得依法支領之費用?
(A)每月得支給一定數額之研究費
(B)依法開會期間,得支給出席費、交通費及膳食費,每人每日合計為新臺幣 2450 元
(C)因職務關係得支領健康檢查費、保險費、為民服務費、春節慰勞金及出國考察費
(D)縣(市)議會議員每人每月最多新臺幣 10 萬元之公費助理補助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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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5), B(99), C(253), D(1565), E(0) #1915404
統計: A(135), B(99), C(253), D(1565), E(0) #1915404
詳解 (共 5 筆)
#3663674
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
(A)§3地方民意代表每月得支給之研究費,不得超過下列標準... (B)§4 地方民意代表依法開會期間,得支給之出席費、交通費及膳食費,不得超過下列標準︰
出席費1000 交通費1000 膳食費450
(C)§5 地方民意代表因職務關係,得由各該地方民意機關編列預算,支應其健康檢查費、
保險費、為民服務費、春節慰勞金及出國考察費。
(D)§6前項公費助理補助費用總額,直轄市議會議員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二十四萬元。
但公費助理每人每月支領金額,最多不得超過新臺幣八萬元,
縣(市)議會議員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八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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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7600
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
第 六 條 直轄市議會議員每人得聘用公費助理六人至八人,縣(市)議會議員每人得聘用公費助理二人至四人,公費助理均與議員同進退。
前項公費助理補助費用總額,直轄市議會議員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二十四萬元,但公費助理每人每月支領金額,最多不得超過新臺幣八萬元,縣(市)議會議員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八萬元,公費助理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其相關費用,由議會編列經費支應之,並得比照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酌給春節慰勞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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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47156
助理「24」小時待命
→24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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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93636
(D)縣(市)議會議員每人每月最多新臺幣 10 萬元之公費助理補助費用
(已修法)
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得編列議員助理補助費,補助各議員聘用助理;
助理補助費總額,直轄市議會議員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三十二萬元,
縣(市)議會議員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十六萬元
助理補助費總額,直轄市議會議員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三十二萬元,
縣(市)議會議員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十六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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