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下列關於專利權授權之敘述,何者正確?
(A)依我國專利法的規定,專利權人為專屬授權後,專屬被授權人於被授權之範圍,排除第三人實施該發明,但不排除發明專利權人實施該發明
(B)發明專利權人以其發明專利權專屬授權被授權人實施,非經向專利專責機關登記,專屬授 權契約不生效力
(C)發明專利專屬授權契約中未約定再授權之相關權利,專屬被授權人仍得將被授予之權利再 授權第三人實施
(D)發明專利為共有時,各有人得行使非專屬授權其應有部分之專利權,無須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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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0), B(2), C(0), D(0), E(0) #3525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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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2 筆)
#6795616
(A) / (B). 第 62 條 :
1.發明專利權人以其發明專利權讓與、信託、授權他人實施或設定質權,非經向專利專責機關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2.前項授權,得為專屬授權或非專屬授權。
3.專屬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排除發明專利權人及第三人實施該發明。
4.發明專利權人為擔保數債權,就同一專利權設定數質權者,其次序依登記之先後定之。
(D). 第 64 條 :
發明專利權為共有時,除共有人自己實施外,非經共有人全體之同意,不得讓與、信託、授權他人實施、設定質權或拋棄。
答案是(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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