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限制人民工作權而適用法律保留原則時,下列敘
述何者正確?
(A)無論涉及職業選擇自由或職業行使自由均應以法律予以規定
(B)職業選擇自由須依法律始可限制;對於職業執行方式的限制,可依據法
律授權的命令為之
(C)職業選擇自由得依法律授權的命令加以限制;執業行使自由的限制,必
須依據法律始得為之
(D)職業選擇自由與職業執行自由均得以法律或依法律授權訂定的命令加
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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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96), B(1658), C(600), D(2276), E(0) #2331736
統計: A(1196), B(1658), C(600), D(2276), E(0) #2331736
詳解 (共 10 筆)
#4059709
釋字第584號解釋
人民之工作權為憲法第十五條規定所保障,其內涵包括人民選擇職業之自由。人民之職業與公共福祉有密切關係,故對於從事一定職業應具備之資格或其他要件,於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限度內,得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加以限制(本院釋字第四0四號、第五一0號解釋參照)。然對職業自由之限制,因其內容之差異,在憲法上有寬嚴不同之容許標準。關於從事職業之方法、時間、地點、對象或內容等執行職業之自由,立法者為公共利益之必要,即非不得予以適當之限制。至人民選擇職業應具備之主觀條件,例如知識能力、年齡、體能、道德標準等,立法者若欲加以規範,則須有較諸執行職業自由之限制,更為重要之公共利益存在,且屬必要時,方得為適當之限制。再者,國家對人民行使公權力時,均應依據憲法第七條之意旨平等對待,固不得有不合理之差別待遇;惟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並非指絕對、機械之形式上平等,而係保障人民在法律上地位之實質平等,立法機關基於憲法之價值體系及立法目的,自得斟酌規範事物性質之差異而為合理之不同規定(本院釋字第四八五號解釋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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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1336
個人淺見,有誤請告知刪除
用詞很饒口,先針對關鍵字排出嚴重程度,方便理解:
1.基本上國家要限制人民「選擇」什麼職業是比較嚴重的!(例如:限制你不能當計程車司機,很嚴重吧?)
2.第二才是這個職業要怎麼「執行」。(例如:要求你計程車要漆成黃色的,不過分吧?)
參釋字584這段可以知道:
關於從事職業之方法、時間、地點、對象或內容等執行職業之自由,立法者為公共利益之必要,即非不得予以適當之限制。至人民選擇職業應具備之主觀條件,例如知識能力、年齡、體能、道德標準等,立法者若欲加以規範,則須有較諸執行職業自由之限制,更為重要之公共利益存在,且屬必要時,方得為適當之限制。
所以簡單講:
1.「執行」職業自由→有「公共利益」之必要→就可以限制
2.「選擇」職業自由→有「更為重要之公共利益」→才可以限制
而釋字584解釋文第一段即指出:
人民之工作權為憲法第15條規定所保障,其內涵包括人民選擇職業之自由。人民之職業與公共福祉有密切關係,故對於從事一定職業應具備之資格或其他要件,於符合憲法第23條規定之限度內,得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加以限制。
我的結論:
1.根據舉重明輕(不知道是不是這樣用XD)之法律解釋,比較嚴重的都可以用「法律或命令」來限制人民了,那相對較不嚴重的當然也是可以用「法律或命令」來限制人民。所以(D)選項正確!
2.如果用這個邏輯,想想(C)就覺得不合理,如果比較嚴重的都相對保留而已,那次要嚴重的怎麼可能變成絕對法律保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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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20388
有關工作權與職業自由,依據司法院大法官歷年來之解釋,其違憲審查標準採取「層級化的違憲審查基準」: 「人民之工作權受憲法第十五條所保障,其內涵包括選擇及執行職業之自由,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對職業自由所為之限制是否合憲,因其內容之差異而有寬嚴不同之審查標準。」(釋字第682號解釋)
https://blog.xuite.net/cchsiou101/twblog/139709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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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50705
釋字584:若是職業跟公共福祉相關,可以以法律明確授權的命令限制,對於職業自由的方式、地點、內容均得予以限制,而若是主觀條件(學歷、年齡)更是必須要有相當公益存在且必要才得限制。
不曉得這樣解讀有沒有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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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93148
這題目很多字也很繞,這時候挑關鍵字選答案就很重要,避免增加額外的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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