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依憲法增修條文和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關於政黨憲法地位的敘述,何 者正確?
(A)政黨之目的或其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 應由主管機關內政部予以解散
(B)立法委員選舉採行政黨比例代表之席次及政黨門檻等制度,係為強化政 黨政治運作,並避免小黨林立,無損於民主共和國與國民主權基本原則
(C)政黨推薦候選人保證金減半的規定,係為追求政黨政治此項正當目的之 適當手段
(D)經政黨比例方式選出之全國不分區立委,亦得經由罷免程序去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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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19), B(3907), C(724), D(463), E(0) #2331740

詳解 (共 10 筆)

#4060533

A)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45項:

  司法院大法官,除依憲法第78條之規定(解釋憲法、統一解釋法律命令)外,

  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副總統之彈劾及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

  政黨之目的或其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為違憲。

憲法訴訟法(立法院於1071218日三讀通過,明定自公布後三年施行)

1  (憲法法庭之組成及審理案件類型)

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依本法之規定審理下列案件:

  四、政黨違憲解散案件。

77  (聲請政黨違憲解散之要件)

政黨之目的或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主管機關

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政黨解散之判決

D)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75 條第二項:

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之當選人,不適用罷免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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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34855
B選項
釋字721
惟其目的在避免小黨林立,政黨體系零碎化,影響國會議事運作之效率,妨礙行政立法互動關係之順暢,何況觀之近年立法委員政黨比例代表部分選舉結果,並未完全剝奪兩大黨以外政黨獲選之可能性,是系爭憲法增修規定二有關政黨門檻規定部分,既無損於民主共和國與國民主權基本原則之實現,而未變動選舉權及平等權之核心內涵,即應屬修憲機關得衡情度勢,斟酌損益之範疇,自未違反上開自由民主憲政秩序。至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有關並立制及政黨門檻規定部分,係依系爭憲法增修規定二而制定,內容相同,自無違憲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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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279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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