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關於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
正確?
(A)一律自公布當日起發生效力
(B)依人民聲請所為之解釋,對聲請人據以聲請之案件,亦有效力
(C)僅具有拘束全國各機關之效力,不及於全體人民
(D)人民提起再審之訴,不受民事訴訟法 5 年不變期間規定之限制
統計: A(569), B(5409), C(122), D(352), E(0) #2331742
詳解 (共 9 筆)
(A)大法官認為違憲,對於法律或命令違憲的效果上,有很多不同的宣告方式:
,例如從時間的面向而言,就有立刻失效、定期失效、或要求定期修法。
(大法官釋憲與公投效力的基礎介紹;2020-05-19;陳冠瑋: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
所公法組碩士;法律白話文;https://plainlaw.me/2019/01/28/referendum2018/
(B)(C)釋字第185號(民國 73 年 01 月 27 日)
解釋文
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為憲法第78條所明定,其所為
之解釋,自有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C),各機關處理有關事項,應依解
釋意旨為之,違背解釋之判例,當然失其效力。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
令,或其適用法律、命令所表示之見解,經本院依人民聲請解釋認為與憲法意旨
不符,其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者,得以該解釋為再審或非常上訴之理由(B),
已非法律見解歧異問題。
(D)釋字第209號(民國 75 年 09 月 12 日)解釋文
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持見解,經本院解釋認為違背法令之本旨時,
當事人如據以為民事訴訟再審之理由者,其提起再審之訴或聲請再審之法定不變
期間,參照民事訴訟法第500條第二項但書規定,應自該解釋公布當日起算,
惟民事裁判確定已逾五年者,依同條第三項規定,仍不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
而提起再審之訴或聲請再審,本院釋字第188號解釋應予補充。
民事訴訟法第500條
再審之訴,應於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
前項期間,自判決確定時起算,判決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其再審之
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但自判決確定後已逾五年者,
不得提起。
以第496條第一項第5款、第6款或第12款情形為再審之理由者,不適用前項
但書之規定。
前項期間,自判決確定時起算,判決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其
再審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但自判決確定後已逾五
年者,不得提起。
J800:
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經本院解釋宣告違憲(包括立即失效、定期失效等類型),各該解釋聲請人就其原因案件依法提起再審之訴者,各該聲請案繫屬本院期間(即自聲請案繫屬本院之日起至解釋送達聲請人之日止),應不計入法律規定原因案件再審之最長期間。行政訴訟法第276條第4項前段規定:「再審之訴自判決確定時起,如已逾5年者,不得提起。」於依同法第273條第2項規定提起再審之訴者,其再審最長期間應依前開意旨計算,始符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基於同一法理,民事訴訟法第500條第2項但書規定所定5年再審最長期間之計算,亦應扣除聲請案繫屬本院期間,於此範圍內,本院釋字第209號解釋應予補充。
(D)仍受5年時限限制,但要扣除繫屬法院的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