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下列何者不得以自己名義獨立聲請釋憲?
(A)檢察官
(B)監察院
(C)桃園市政府
(D)政黨
統計: A(3905), B(454), C(641), D(897), E(0) #2331744
詳解 (共 10 筆)
得提起釋憲之人→中央或地方機關、人民、法人、政黨、立法委員、法官
參考網站-司法院大法官 釋憲程序 https://cons.judicial.gov.tw/jcc/zh-tw/categories/aprp/yxbwbhlwcm9jzxnz
可以聲請解釋憲法的機關和條件
(1)中央或地方機關,(B)(C)
於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因行使職權與其他機關之職權,
發生適用憲法之爭議,或適用法律與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2)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D)
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
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3)依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聲請,就其行使職權,
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4)最高法院或行政法院就其受理之案件,對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
確信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時,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大法官解釋。
(1)-(4),依據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第5條。
(5)釋字第392號得出:
各級法院的法官,在審判時,就其受理之案件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
確信有違憲疑義時,亦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大法官解釋。
關於立委提釋憲的標準~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第5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解釋憲法:....三、依立法委員現有總額1/3以上之聲請,就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憲法訴訟法 》第49條
立法委員現有總額1/4以上,就其行使職權,認法律位階法規範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第5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解釋憲法:
一、中央或地方機關,於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因行使職權
與其他機關之職權,發生適用憲法之爭議,或適用法律與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二、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
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
憲法之疑義者。
三、依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聲請,就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
發生疑義,或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最高法院或行政法院就其受理之案件,對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確信有牴
觸憲法之疑義時,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大法官解釋。
聲請解釋憲法不合前二項規定者,應不受理。
7 下列何者不得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法令違憲?
地特三等◆法學知識-104年 - 104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各類科: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34538
答案: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