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勞動基準法稱之為:
(A)休假
(B)例假
(C)國定假日
(D)特別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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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94), B(3218), C(53), D(62), E(0) #2331747
統計: A(1594), B(3218), C(53), D(62), E(0) #2331747
詳解 (共 10 筆)
#4055576
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
休息日:星期六;例假:星期天;休假:國定假日;特休:依工作年資提供的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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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4545492
勞動基準法 第 36 條
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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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4470478
回六樓:ㄧ例一休 是一個例假、一個休息日 (不是休假)
例假 和 休息日 可以調整,不一定是固定在六日的哪一天。
(有錯在麻煩更正、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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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4027985
ㄧ為例假
ㄧ為休息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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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4641336
勞動基準法 第36條
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
雇主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一、依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
一日之例假,每二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四日。
二、依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
一日之例假,每八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十六日。
三、依第三十條之一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二週內至少應有二
日之例假,每四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八日。
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時間,計入第三十二條第二項所定延長工作時
間總數。但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必要
者,其工作時數不受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且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雇主得將
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定之例假,於每七日之週期內調整之。
前項所定例假之調整,應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
同意後,始得為之。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報當地主管機
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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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54389
勞基法36條第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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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5089811
勞動基準法 第 36 條
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
(A)休假 不等於 休息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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