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關於法律之類別,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凡對於一般的人、事、時、地均有適用者,為普通法
(B)凡須經當事人明示同意適用後,始發生效力者,為任意法
(C)凡可從人的本性、事物的本質、民族的歷史或立國精神推演其內容者,
為自然法
(D)凡規定實現實體權利義務之程序者,為程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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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2), B(3463), C(1273), D(714), E(0) #2331748
統計: A(262), B(3463), C(1273), D(714), E(0) #2331748
詳解 (共 10 筆)
#4062344
(B)契約:民法第 464條第一項: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
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至於,任意法之定義,是為與國家社會公益並無直接關聯,基於私人利益的理由
,國家應尊重當事人意思,當事人得自由決定是否適用的法律。
例如:條文中有「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契約另有訂定者,從其訂定」、
「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得…」等字樣即屬之。
例如:民法第976條:婚約當事人之一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解除
婚約:一、婚約訂定後,再與他人訂定婚約或結婚者。二、故違結婚期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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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33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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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 cindy00222 大大的答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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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任意法之意義:因法律規定之內容未關係到「公益」,可以依當事人之意思,任意予以排除適用之法律,稱為任意法。如民法、商事法等。
(B)凡須經當事人明示同意適用後,始發生效力者,為任意法
看不出來B選項有哪裡錯 ?
請求高手解釋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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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66213
任意法:當事人得自由決定是否適用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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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2536
回覆 syuan jia pen:
歷史法學:
主張 人類不可以以理性創造法律、強調法律非自然性存在、強調法律是民族精神的產物、釋逐漸由歷史傳統中形成
自然法學:
主張 天地萬物(自然的法、自然法則)均有普遍性,因此人的法亦應具有普遍性的道德原理
ex: 阿契那斯 著《神學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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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40225
相對來說,如果法律所規定之要件或效果,得依據當事人之意思加以變動其適用,或調整其效果者,即稱為任意法。 民法中有任意法,公法中亦有任意法。 例如行政程序法第24條第一項規定:「當事人得委任代理人。 但依法規或行政程序之性質不得授權者,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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