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19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性別之差別待遇,何者違憲?
(A)基於男女生理上之差異,規定男子應服兵役之差別待遇
(B)基於傳統宗族觀念與私法自治,約定以男系子孫為祭祀公業派下員之差 別待遇
(C)基於男女生理差異,針對男女之不同社會生活功能角色予以差別待遇
(D)僅處罰性交易圖利之一方,致受罰者多為女性之差別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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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9), B(880), C(531), D(5279), E(0) #2331738

詳解 (共 10 筆)

#41493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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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第七條所揭示之平等原則非指絕對、機械之形式上平等,而係保障人民在法律上地位之實質平等,要求本質上相同之事物應為相同之處理,不得恣意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法律為貫徹立法目的,而設行政罰之規定時,如因處罰對象之取捨,而形成差別待遇者,須與立法目的間具有實質關聯,始與平等原則無違。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意圖得利與人姦、宿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其立法目的,旨在維護國民健康與善良風俗(立法院公報第八十卷第二十二期第一0七頁參照)。依其規定,對於從事性交易之行為人,僅以意圖得利之一方為處罰對象,而不處罰支付對價之相對人。

  按性交易行為如何管制及應否處罰,固屬立法裁量之範圍,社會秩序維護法係以處行政罰之方式為管制手段,而系爭規定明文禁止性交易行為,則其對於從事性交易之行為人,僅處罰意圖得利之一方,而不處罰支付對價之相對人,並以主觀上有無意圖得利作為是否處罰之標準,法律上已形成差別待遇,系爭規定之立法目的既在維護國民健康與善良風俗,且性交易乃由意圖得利之一方與支付對價之相對人共同完成,雖意圖得利而為性交易之一方可能連續為之,致其性行為對象與範圍廣泛且不確定,固與支付對價之相對人有別,然此等事實及經驗上之差異並不影響其共同完成性交易行為之本質,自不足以作為是否處罰之差別待遇之正當理由,其雙方在法律上之評價應屬一致。再者,系爭規定既不認性交易中支付對價之一方有可非難,卻處罰性交易圖利之一方,鑑諸性交易圖利之一方多為女性之現況,此無異幾僅針對參與性交易之女性而為管制處罰,尤以部分迫於社會經濟弱勢而從事性交易之女性,往往因系爭規定受處罰,致其業已窘困之處境更為不利。系爭規定以主觀上有無意圖得利,作為是否處罰之差別待遇標準,與上述立法目的間顯然欠缺實質關聯,自與憲法第七條之平等原則有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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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69975
J728->祭祀公業條例第四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本條例施行前已存在之祭祀公業,其派下員依規約定之。」並未以性別為認定派下員之標準,雖相關規約依循傳統之宗族觀念,大都限定以男系子孫(含養子)為派下員,多數情形致女子不得為派下員,但該等規約係設立人及其子孫所為之私法上結社及財產處分行為,基於私法自治,原則上應予尊重,以維護法秩序之安定。是上開規定以規約認定祭祀公業派下員,尚難認與憲法第七條保障性別平等之意旨有違,致侵害女子之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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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憲判1->祭祀公業條例第4條第1項後段規定:「本條例施行前已存在之祭祀公業,……無規約或規約未規定者,派下員為設立人及其男系子孫(含養子)。」暨同條第2項規定:「派下員無男系子孫,其女子未出嫁者,得為派下員。該女子招贅夫或未招贅生有男子或收養男子冠母姓者,該男子亦得為派下員。」未涵蓋設立人其餘女系子孫部分,牴觸憲法第7條保障性別平等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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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55360

選項b現在派下員男女都可以,不是只有男性,這份考題是在修法之前出題的吧,現在應該已經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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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36829
釋字728祭祀公業條例第四條第一項前段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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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27770
B選項白話一點就是說大法官說:要男要女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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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87206
.19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性別之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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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93125
小提醒:釋字666很常考,要多多注意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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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25156
A考釋字第 490 號基於男女生理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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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50710

好奇B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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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30279
回復7F,經查祭祀公業條例還沒修法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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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2220692
未解鎖
大法官釋字666號解釋 . . 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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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3574747
未解鎖
罰娼不罰嫖:違憲祭祀公業重男輕女:合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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