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司法院釋字第 426 號解釋所稱之空氣污染防制費,係對於有特定關係之國民所課徵之公法上負擔,必須
專款專用,此稱之為下列何者?
(A)所得稅
(B)營業稅
(C)特別公課
(D)一般公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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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7), B(206), C(12824), D(285), E(0) #1328450
統計: A(207), B(206), C(12824), D(285), E(0) #1328450
詳解 (共 4 筆)
#2605017
國家為一定政策目標之需要,對於有特定關係之國民所課徵之公法上負擔,並限定其課徵所得之用途,在學理上稱為特別公課--釋字第42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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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77535
釋字第426號
空污防制收費辦法之法源及徵收項目違憲?
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係主管機關根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條授權訂定,依此徵收之空氣污染防制費,性質上屬於特別公課,與稅捐有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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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80421
大法官在釋字第426號解釋的闡釋:「…係國家為一定政策目標之需要,對於有特定關係之國民所課徵之公法上負擔,並限定其課徵所得之用途,在學理上稱為特別公課…」也就是說「特別公課」的用途有所限定,這是「特別公課」不同於稅捐的特色。
特別公課的徵收與使用必須合乎「集體有利性」的要件,亦即公課收入之使用是否對負擔群體有利的問題,或者課徵原因是彌補課徵群體所造成之社會利益損失,其手段和目的要受到較為嚴格的審查控制。例如:審查其是否「專款專用」、審查其用途是否對於「課徵群體」較為有利、若用於填補社會國家整體損失,如因土石採取所課之環境維護費,其用途應有利於填補「目的上所特定之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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