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甲、乙、丙、丁四人共有一筆 A 土地,應有部分各登記為四分之一,甲未經乙、丙、丁之同意,
擅自占有 A 土地四分之三面積的土地,在其上興建一 B 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丙、丁僅得分別請求甲返還占用 A 土地四分之一之土地
(B)乙、丙、丁得分別請求甲返還所占用 A 土地四分之三之土地
(C)乙、丙、丁應共同請求甲返還所占用 A 土地四分之一之土地
(D)乙、丙、丁應共同請求甲返還所占用 A 土地四分之三之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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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2), B(2736), C(100), D(866), E(0) #2526121
統計: A(222), B(2736), C(100), D(866), E(0) #2526121
詳解 (共 8 筆)
#4569231
第821條各共有人對於第三人,得就共有物之全部為本於所有權之請求。但回復共有物之請求,僅得為共有人全體之利益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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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93894
依民 821 各共有人對於第三人,得就共有物之全部為本於所有權之請求。但回復共有物之請求,僅得為共有人全體之利益為之。故乙、丙、丁可以分別請求甲返還所占用A 土地四分之三之土地給共有人全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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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27987
1.乙、丙、丁均可主張返還A地全部,當然包含甲所站的四分之三
2.821條各共有人對於第三人,得就共有物之全部為本於所有權之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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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5871
民法 第821條:
各共有人對於第三人,得就共有物之全部為本於所有權之請求。但回復共有物之請求,僅得為共有人全體之利益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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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79492
民法第821條:
各共有人對於第三人,
得就共有物之全部為本於所有權之請求。
但回復共有物之請求,
僅得為共有人全體之利益為之。
故乙、丙、丁可以分別請求甲返還所占有A土地四分之三之土地給共有人全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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