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關於地方立法機關之議會自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鄉(鎮、市)民代表會得設紀律小組審議懲戒案件,其設置辦法由鄉(鎮、市)民代表會訂定, 報縣政府核定後施行
(B)直轄市議員於開會時,如有違反議事規則而情節重大者,主席得禁止其發言,並行使警察權請 其離開議場
(C)對於縣(市)議員之懲戒方式,由縣(市)議會所設之紀律委員會審議,提大會議決後,由會 議主席宣告之
(D)對於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會之代表所得採取之懲戒方式,限於書面道歉、申誡及定期停 止出席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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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3), B(363), C(660), D(137), E(0) #2770962
統計: A(163), B(363), C(660), D(137), E(0) #2770962
詳解 (共 3 筆)
#5093706
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
§28
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巿)民代表會、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會,得設紀律委員會、小組審議懲戒案件。其設置辦法,由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巿)民代表會、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會訂定,分別報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直轄市政府備查。(A)
§29
I. 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巿)民代表會、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會開會時,由會議主席維持議場秩序。如有違反議事規則或其他妨礙秩序之行為,會議主席得警告或制止,並得禁止其發言,其情節重大者,得付懲戒。(B)
II. 前項懲戒,由各該立法機關紀律委員會、小組審議,提大會議決後,由會議主席宣告之(C);其懲戒方式如下:
一、口頭道歉。(D)
二、書面道歉。
三、申誡。
四、定期停止出席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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