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有關地方財政之法制基礎,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應分配之國稅、直轄市及縣(市)稅,應依中央與地方稅法通 則之規定辦理
(B)直轄市、縣(市)、鄉(鎮、市)之收入及支出,應依地方制度法及財政收支劃分法之規定辦理
(C)地方政府規費之範圍及課徵原則,應依規費法之規定;其未經法律規定者,應經各該立法機關 之決議徵收之
(D)就中央對地方政府之補助事項,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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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55), B(100), C(335), D(186), E(0) #2770966

詳解 (共 5 筆)

#5073545
地方制度法 X(A) 第 66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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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07163

§66

應分配之國稅、直轄市及縣市稅,依財政收支劃分法規定辦理

§67

收入及支出,應依本法及財政收支劃分法規定辦理

地方稅之範圍及課徵,依地方稅法通則之規定

地方政府規費之範圍及課徵原則,依規費法之規定

其未經法律規定者,須經各該立法機關之決議徵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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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2657
(A)地方制度法第66條:依財政收支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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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1596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應分配之國稅,直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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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62059
補充(A)
地方稅法通則§1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課徵地方稅,依本通則之規定;本通則未規定者,依稅捐稽徵法及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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