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關於行政罰裁處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甲為乙利益而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甲應受處罰,而乙受有財產上利益卻不須受處罰, 為裁處之主管機關得對乙所受財產上利益價值範圍內酌予追繳
(B)丙因違反行政法義務,行政機關依法得沒入其使用之物,但於行政機關沒入前,丙將該物毀壞 致無法沒入,行政機關得裁處沒入該物之價額
(C)丁為 10 歲之國民小學學童,下課後單獨搭乘大眾捷運,因飢餓難耐取出背包零食食用,主管機 關依違反大眾捷運法科處罰鍰
(D)戊平日均搭乘大眾捷運返家,其因心情欠佳,於飲酒後,在搭乘大眾捷運時,擅自開啟車門, 其雖已意識不清,仍可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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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6), B(203), C(2212), D(186), E(0) #2822926
統計: A(206), B(203), C(2212), D(186), E(0) #2822926
詳解 (共 7 筆)
#5312406
行政罰法 第 9 條
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予處罰。
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處罰。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予處罰。
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處罰。
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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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76844
(A) 甲為乙利益而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甲應受處罰,而乙受有財產上利益卻不須受處罰, 為裁處之主管機關得對乙所受財產上利益價值範圍內酌予追繳
= 追繳: 為他人利益而實施行為,致使他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處罰者,該行為人因其行為受有財產上利益而未受處罰時,得於其所受財產上利益價值範圍內,酌予追繳
= 追繳: 為他人利益而實施行為,致使他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處罰者,該行為人因其行為受有財產上利益而未受處罰時,得於其所受財產上利益價值範圍內,酌予追繳
(B) 丙因違反行政法義務,行政機關依法得沒入其使用之物,但於行政機關沒入前,丙將該物毀壞 致無法沒入,行政機關得裁處沒入該物之價額
=追徵 : 裁處前,得沒入之物,受處罰者或前條物之所有人於受裁處沒入前,予以處分,使用或以他法致不能裁處沒入者,得裁處沒入其物之價額; 其物之價值減損者,得裁處沒入其物及減損之差額
=追徵 : 裁處前,得沒入之物,受處罰者或前條物之所有人於受裁處沒入前,予以處分,使用或以他法致不能裁處沒入者,得裁處沒入其物之價額; 其物之價值減損者,得裁處沒入其物及減損之差額
(C) 丁為 10 歲之國民小學學童,下課後單獨搭乘大眾捷運,因飢餓難耐取出背包零食食用,主管機 關依違反大眾捷運法科處罰鍰
=行政罰之責任能力 須年滿14歲以上,行為實無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
=未滿14歲;致不能辨識違法之人,不罰
=14歲以上18歲以下之行為人;辨識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
=行政罰之責任能力 須年滿14歲以上,行為實無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
=未滿14歲;致不能辨識違法之人,不罰
=14歲以上18歲以下之行為人;辨識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
(D) 戊平日均搭乘大眾捷運返家,其因心情欠佳,於飲酒後,在搭乘大眾捷運時,擅自開啟車門, 其雖已意識不清,仍可予以處罰
=如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仍視為有責任能力人,自行招致
=如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仍視為有責任能力人,自行招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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