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下列何者,得依法提起撤銷訴訟?
(A)不服私立大學教師評審委員會所作成教師不予升等評審決定
(B)已歇業或破產後之雇主,不服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動用工資墊償基金後仍代為向其求償積欠工資之通知
(C)地方居民不服地方政府廢止既成道路公告
(D)地方居民不服都市計畫主要計畫定期通盤檢討之公告
統計: A(2063), B(658), C(1019), D(415), E(0) #3017065
詳解 (共 10 筆)
釋字462號
各大學校、院、系 (所) 教師評審委員會關於教師升等評審之權限,係屬法律在特定範圍內授予公權力之行使,其對教師升等通過與否之決定,與教育部學術審議委員會對教師升等資格所為之最後審定,於教師之資格等身分上之權益有重大影響,均應為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上之行政處分。受評審之教師於依教師法或訴願法用盡行政救濟途徑後,仍有不服者,自得依法提起行政訴訟,以符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
勞工保險局以墊償基金所墊償者, 原係雇主對於勞工私法上之工資給付債務;其以墊償基金墊償後取得之代位求償權 (即民法所稱之承受債權,下同) ,乃基於法律規定之債權移轉 ,其私法債權之性質,並不因由國家機關行使而改變。勞工保險局與雇主 間因歸墊債權所生之私法爭執,自應由普通法院行使審判權。
釋字462號
各大學校、院、系 (所) 教師評審委員會關於教師升等評審之權限,係屬法律在特定範圍內授予公權力之行使,其對教師升等通過與否之決定,與教育部學術審議委員會對教師升等資格所為之最後審定,於教師之資格等身分上之權益有重大影響,均應為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上之行政處分。受評審之教師於依教師法或訴願法用盡行政救濟途徑後,仍有不服者,自得依法提起行政訴訟,以符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
(B) 為普通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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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字號:
釋字第 595 號
解釋日期:
民國 94 年 05 月 06 日
解釋文:
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雇主應繳納一定數額之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以下簡稱墊償基金) ;於雇主歇業、清算或破產宣告 時,積欠勞工之工資,未滿六個月部分,由該基金墊償,以保障勞工權益 ,維護其生活之安定。同條第四項規定「雇主積欠之工資,經勞工請求未 獲清償者,由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之;雇主應於規定期限內,將墊款償 還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以及「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墊償管理辦法」 (以下簡稱墊償管理辦法) 第十四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勞保局依本法第 二十八條規定墊償勞工工資後,得以自己名義,代位行使最優先受清償權 (以下簡稱工資債權) 」,據此以觀,勞工保險局以墊償基金所墊償者, 原係雇主對於勞工私法上之工資給付債務;其以墊償基金墊償後取得之代 位求償權 (即民法所稱之承受債權,下同) ,乃基於法律規定之債權移轉 ,其私法債權之性質,並不因由國家機關行使而改變。勞工保險局與雇主 間因歸墊債權所生之私法爭執,自應由普通法院行使審判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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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審查訴訟,是主觀訴訟?還是客觀訴訟?
(一)行政訴訟係為維護人民訴訟上之權利而設,故無論提起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確認訴訟或給付訴訟,均以其有權利保護必要者為限,此可觀諸行政訴訟法第4至8條之規定即明,簡言之,起訴目的在尋求自身權益之保障,即屬「主觀訴訟」;至所謂「客觀訴訟」,原告不需主張自身權益受侵害,起訴可係基於公益,亦可能為他人之權益,提起訴訟並非原告尋求自身權利救濟之管道,因此在主觀訴訟為中心的行政訴訟制度中,原則上不允許此種客觀訴訟之存在。
(二)行政訴訟法都市計畫審查訴訟之設計,仍以原告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受都市計畫侵害或將受侵害為要件,限於能具體主張權益受害者,始享有訴訟實施權,如此,一方面可使權益受侵害者獲得救濟之機會,同時也可避免因採行民眾訴訟或公益訴訟而發生濫訴之缺失;但於實體審查時,則著眼於法秩序維護之客觀功能,一旦認定都市計畫違法,除依法補正外,原則上即應宣告其為無效、失效(例外情形得宣告其為違法);於行政法院審查及裁判之範圍,不受原告訴之聲明之拘束,如法院已認原告爭執之都市計畫之部分為無效或失效,與原告訴之聲明具不可分關係之同一都市計畫,如經法院審查認定亦違法者,併宣告無效或失效;都市計畫是否合法之判斷,不受原告所主張理由之拘束,例如:於審理過程中發現原告所未主張之都市計畫擬定過程之程序或實體瑕疵,法院基於客觀法秩序維持之目的,仍應依職權自行調查審認,而求紛爭一次解決之預防目的。從而,「都市計畫審查訴訟」具客觀訴訟性質,以審查都市計畫之合法性、貫徹依法行政原則,為其終局目的,但亦兼顧保障人民權利之功能。
(三)因此,司法院釋字第156號解釋將都市計畫之個案變更中「直接限制一定區域內人民之權利、利益或增加其負擔」,定性為具有行政處分之性質,乃因當時之法制背景,如非行政處分將無法提起行政救濟,惟依釋字第742號解釋意旨,增訂都市計畫審查訴訟之相關規定後,未來不問都市計畫法律定性為何,一概均得循統一之救濟途徑提起行政救濟,以方便人民起訴及實務操作,故將來人民提起都市計畫審查訴訟,無須再就系爭都市計畫加以定性,都市計畫審查訴訟之提起、程序、效力均依本法專章之規定,以避免因都市計畫法律定性之困難,造成人民提起行政訴訟時之困擾。
司法院全球資訊網-常見問答-都市計畫審查訴訟,是主觀訴訟?還是客觀訴訟? (judicial.gov.tw)(C) 地方居民不服地方政府廢止既成道路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