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上事實行為?
(A)對於陳情事件所為函覆
(B)對於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進行查詢
(C)對於違規停放車輛實施拖吊保管
(D)警察責令擅自變更電動二輪車燈光裝置車輛所有人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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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4), B(231), C(401), D(2862), E(0) #3017068
統計: A(224), B(231), C(401), D(2862), E(0) #3017068
詳解 (共 6 筆)
#6032908
行政事實行為原則上可以分為以下三種類型:
(一)知之表示
提供特定資訊,主要是觀念或不具法效意思意見之傳達,例如:
1.觀念通知:舉凡氣象報告、政令宣導等等。
2.行政指導:行政指導係行政機關給予建議、勸告之不具法律上強制效力之行為。
(1)行政程序法第165條:
本法所稱行政指導,謂行政機關在其職權或所掌事務範圍內,為實現一定之行政目的,以輔導、協助、勸告、建議或其他不具法律上強制力之方法,促請特定人為一定作為或不作為之行為。
(2)行政程序法第166條:
A.行政機關為行政指導時,應注意有關法規規定之目的,不得濫用。
B.相對人明確拒絕指導時,行政機關應即停止,並不得據此對相對人為不利之處置。
(3)行政程序法第167條:
A.行政機關對相對人為行政指導時,應明示行政指導之目的、內容、及負責指導者等事項。
B.前項明示,得以書面、言詞或其他方式為之。如相對人請求交付文書時,除行政上有特別困難外,應以書面為之。
(二)執行行為
某些執行行為之執行措施僅為改變事實之狀態,未發生法律上之效力,例如:違建之拆除。
(三)事實作業
除了前述類型以外的行政事實行為,例如:疫苗施打、垃圾收運或清掃街道等等。
(一)知之表示
提供特定資訊,主要是觀念或不具法效意思意見之傳達,例如:
1.觀念通知:舉凡氣象報告、政令宣導等等。
2.行政指導:行政指導係行政機關給予建議、勸告之不具法律上強制效力之行為。
(1)行政程序法第165條:
本法所稱行政指導,謂行政機關在其職權或所掌事務範圍內,為實現一定之行政目的,以輔導、協助、勸告、建議或其他不具法律上強制力之方法,促請特定人為一定作為或不作為之行為。
(2)行政程序法第166條:
A.行政機關為行政指導時,應注意有關法規規定之目的,不得濫用。
B.相對人明確拒絕指導時,行政機關應即停止,並不得據此對相對人為不利之處置。
(3)行政程序法第167條:
A.行政機關對相對人為行政指導時,應明示行政指導之目的、內容、及負責指導者等事項。
B.前項明示,得以書面、言詞或其他方式為之。如相對人請求交付文書時,除行政上有特別困難外,應以書面為之。
(二)執行行為
某些執行行為之執行措施僅為改變事實之狀態,未發生法律上之效力,例如:違建之拆除。
(三)事實作業
除了前述類型以外的行政事實行為,例如:疫苗施打、垃圾收運或清掃街道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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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三民輔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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