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有關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董事長和常務監事對外共同代表財團法人
(B)不得以面對面以外的形式召開董事會
(C)監察人負有監督業務執行的責任
(D)董事會不能行使職權時,法院應即裁定改選董事會
統計: A(367), B(66), C(2829), D(228), E(0) #3035000
詳解 (共 7 筆)
財團法人法
(C) §46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設有監察人者,其職權如下:
①監督業務之執行及財務狀況。
②稽核財務帳冊、文件及財產資料。
③監督依相關法令規定及捐助章程執行事務。
(D) §47 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時,主管機關得命其限期改善,並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致財團法人有受損害之虞時,法院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得選任一人以上之臨時董事,並指定其中一人為臨時董事長,代行董事會及董事長之職權。但不得為不利於財團法人之行為。
第43 條 (董事會之召集方式)
I 董事長對內為董事會主席,對外代表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A)。董事長請假、因故或依法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副董事長代理之;無副董事長或副董事長亦請假、因故或依法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或無法指定代理人者,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II 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每半年至少開會一次。董事應親自出席會議,不能出席時,除捐助章程另有反對之規定外,得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
III 前項受託代理出席之董事,以受一人委託為限,且其人數不得逾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
IV 董事會開會時,如以視訊會議為之,其董事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 (B)。
V 董事會應於我國境內舉行;其在境外舉行者,應經主管機關核准。
VI 董事長未依規定召集會議,經現任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以上以書面提出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請求召集董事會議時,董事長應自受請求後十日內召集之。屆期不為召集之通知,得由請求之董事報經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之。
https://lawplayer.page.link/j3Sk
(D) 董事會不能行使職權時,法院應即裁定改選董事會(X)-法院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得選任一人以上之臨時管理人,代行董事長及董事會之職權
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時,法院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得選任一人以上之臨時管理人,代行董事長及董事會之職權。 但不得為不利於公司之行為。 前項臨時管理人,法院應囑託主管機關為之登記。 臨時管理人解任時,法院應囑託主管機關註銷登記。
資料來源
https://gcis.nat.gov.tw/elaw/lawDtlAction.do?method=lawToCons&pk=19&art=208&dash=1
财团法人法》的相关规定,本题选项中,只有选项 (C) 的叙述是正确且完全符合法律条文的。以下是针对各选项的详细分析:
✅ (C) 监察人负有监督业务执行的责任——正确
此选项正确,是本题唯一符合法律规定的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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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财团法人法》第46条明确列举了监察人的法定职权,其中第一项即为「监督业务之执行及财务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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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职权:此外,监察人还负责稽核财务帐册、文件及财产资料,并监督相关法令及捐助章程的执行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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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角色:监察人是财团法人内部的「监察机关」,其角色在于独立监督法人的业务执行与财务状况,以确保其正常运作与健全发展。为确保其独立行使职权,监察人不得兼任会务执行人员,以避免角色冲突。
❌ (A) 董事长和常务监事对外共同代表财团法人——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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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明文规定:《财团法人法》第43条第1项明确规定:「董事长对内为董事会主席,对外代表民间捐助之财团法人。」法律并未赋予常务监事或其他监事对外代表法人的权力。因此,对外代表法人是董事长的专属职权。
❌ (B) 不得以面对面以外的形式召开董事会——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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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明文许可:《财团法人法》第43条第4项明文规定:「董事会开会时,如以视讯会议为之,其董事以视讯参与会议者,视为亲自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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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目的:此规定系基於效率、费用节约等实际需要考量,并参酌公司法相关立法例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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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操作:采取视讯会议时,董事必须以能「同步与其它与会者进行多向之沟通、讨论及投票」的方式参与,方能达到「视为亲自出席」的效果,但现行法律并未「禁止」以面对面的形式开会。此外,透过邮件、电子邮件等「非同步」方式进行书面意见传递与决议,因无法进行同步多向沟通,不符合视讯会议的规定。
❌ (D) 董事会不能行使职权时,法院应即裁定改选董事会——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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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处理程序:《财团法人法》第47条针对董事会「不為」或「不能」行使职权的情况,订有明确、阶层的处理机制,并非由法院「应即裁定改选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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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主管机关得命其限期改善,并為其它必要之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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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若董事会不為或不能行使职权,致财团法人有受损害之虞时,法院得因主管机关、检察官或利害关系人之声请,选任一人以上之临时董事,并指定其中一人为临时董事长,代行董事会及董事長之职权。此处的代行期间原则上为一年,必要得延长一次(最长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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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在董事会因严重问题导致业务无法正常运作,且经主管机关依第57条介入时,才有「重新组织董事会」或「改选」的程序,但这并非由法院「应即裁定改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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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
本题四个选项中,依据《财团法人法》的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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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项 (C),监察人的法定职权之一即是监督业务执行,为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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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项 (A) 错在将对外代表权归属予「董事长和常务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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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项 (B) 错在「不得以面对面以外的形式召开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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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项 (D) 错在董事会不能行使职权时,法院并非「应即裁定改选」,而是先命改善或选任临时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