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關於收養之說明,何者有誤?
(A)除夫妻共同收養外,一人不得同時為二人之養子女
(B)夫妻 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應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
(C)夫妻之一方被收養時,應得他方 之同意
(D)養子女於收養認可時已有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收養之效力僅及於其未成年且未結 婚之直系血親卑親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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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5), B(362), C(101), D(189), E(0) #1528228

詳解 (共 4 筆)

#2343539
本題各選項於民法親屬編規定如下:(A)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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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02990
民法1079條:
收養者之年齡,應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
但夫妻共同收養時,夫妻之一方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而他方僅長於被收養者十六歲以上,亦得收養。
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應長於被收養者十六歲以上(B)

民法1075條:
除夫妻共同收養外,一人不得同時為二人之養子女(A)

民法1076條:
夫妻之一方被收養時,應得他方之同意。但他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不在此限(C)

民法1077條:
養子女於收養認可時已有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收養之效力僅及於其未成年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但收養認可前,其已成年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表示同意者,不在此限(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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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64761

民法 第 1073 條

1. 收養者之年齡,應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但夫妻共同收養時,夫妻之一方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而他方僅長於被收養者十六歲以上,亦得收養。

2. 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應長於被收養者十六歲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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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9896

16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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