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有關國民中小學學生學習領域成績評量紀錄之方式,下列何者敘述錯誤?
(A)以量化紀錄為之,至學期末應將其分數轉換為等第
(B)輔以文字描述時,應依評量內涵與結果予以說明,並提供具體建議
(C)甲等: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
(D)學生日常生活表現紀錄,應作綜合性評價及等第轉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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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74), B(396), C(682), D(3281), E(1) #92408

詳解 (共 7 筆)

#57152


第 7

 

國民中小學學生學習領域成績評量紀錄以量化紀錄為之;輔以文字描述時,應依評量內涵與結果予以說明,並提供具體建議。

前項量化紀錄得以百分制分數計之,至學期末應將其分數依下列基準轉換為等第:

一、優等:九十分以上。

二、甲等: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

三、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

四、丙等: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

五、丁等:未滿六十分。

學生日常生活表現紀錄,應就第三條第二款所列項目,分別依行為事實記錄之,並酌予提供具體建議,不作綜合性評價及等第轉化。但學校對於九十五學年度前已入學國民小學或國民中學之學生實施有困難者,得不適用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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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5842
名  稱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
修正日期民國 99 年 12 月 01 日
 
第 7 條 國民中小學學生學習領域成績評量紀錄以量化紀錄為之;輔以文字描述,應依評量內涵與結果予以說明,並提供具體建議。 前項量化紀錄得以百分制分數計之,至學期末應將其分數依下列基準轉換 為等第: 一、優等:九十分以上。 二、甲等: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 三、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 四、丙等: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 五、丁等:未滿六十分。 學生日常生活表現紀錄,應就第三條第二款所列項目,分別依行為事實記 錄之,並酌予提供具體建議,不作綜合性評價及等第轉化。但學校對於九 十五學年度前已入學國民小學或國民中學之學生實施有困難者,得不適用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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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0674
目前第七條已改為
第 7 條   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之評量人員及其實施方式如下: 一、各學習領域:由授課教師評量,且須於每學期初向學生及家長說明評 量計畫。 二、日常生活表現:由導師參據學校各項紀錄,以及各學習領域授課教師 、學生同儕及家長意見反應等加以評定。
第八條沒變
國民中小學學生學習領域之平時及定期成績評量結果,應依評量方法之性 質以等第、數量或文字描述記錄之。 前項各學習領域之成績評量,至學期末,應綜合全學期各種評量結果紀錄 ,參酌學生人格特質、特殊才能、學習情形與態度等,評定及描述學生學 習表現和未來學習之具體建議;並應以優、甲、乙、丙、丁之等第,呈現 各學習領域學生之全學期學習表現,其等第與分數之轉換如下: 一、優等:九十分以上。 二、甲等: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 三、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 四、丙等: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 五、丁等:未滿六十分。 前項等第,以丙等為表現及格之基準。 學生日常生活表現紀錄,應就第三條第二款所列項目,分別依行為事實記 錄之,並酌予提供具體建議不作綜合性評價及等第轉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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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5940
所以D錯在 日常生活表現紀錄,"應"作綜合性評價及等第轉化,應該是"不應"
學習領域成績評量紀錄才需要以量化為主並以百分制轉換等第(優甲乙丙丁),文字為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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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4231
民國101年5月7日有最新修訂法條〜101年8月1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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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0728
修法後,選項(A)改為:國民中小學學生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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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153

第 3

 

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應依學習領域及日常生活表現,分別評量之,其評量範圍如下:

一、學習領域評量:依能力指標、學生努力程度、進步情形,兼顧認知、技能、情意等層面,並重視各領域學習結果之分析。

 

二、日常生活表現評量:學生出缺席情形、獎懲、日常行為表現、團體活動表現、公共服務及校內外特殊表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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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54808
未解鎖
學生日常生活表現紀錄,應就第三條第二款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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