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有關韋伯(Max Weber)所提出之理想型官僚制度的特徵,以下何者為非?
(A)組織成員的任期必須加以保障
(B)組織結構的型態是以彈性而且不拘形式的方式加以安排
(C)組織成員須具備專業資格
(D)組織成員有固定及法定的工作職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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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7), B(6462), C(100), D(133), E(0) #191516

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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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專業分工
組織內每個單位、職員有固定的職務分配,明確每一個人的權力和責任。根據嚴格的分工制度,所僱用的職員須具熟練的專門技術。
  • 層級體制
「所有崗位的組織遵循等級制度原則,每個職員都受到高一級的職員的控制和監督。」組織內職員的地位,依照等級劃分。下層對上層負責,服從上層命令,受上層監督。上級對屬下的指示與監督,不能超過規定職能的範圍。
  • 依法行政
官僚制的組織活動是「由一些固定不變的抽象規則體系來控制的,這個體系包括了在各種特定情形中對規則的應用。」法律和規章制度是組織的最高權威,任何組織成員在任何情況下都要嚴格遵守。處理事務一切須按法規所定的條文範圍引用,不得滲入個人因素,用以維持統一的標準。「理想的官員要以嚴格排除私人感情的精神去處理公務,沒有憎恨和熱愛,也因此不受感情的影響。」官僚制要求職員公私分明,從公務中排除愛、恨等各種個人的感情,尤其是那些非理性的、難以預測的感情,是保證公平和效率的前提條件。
  • 量才用人
組織的用人是根據人員的專業技能、資歷,不得任意解僱,升遷按個人的工作成就而定,薪資給付也按照人員的地位和年資,透過績效管理審核。人員任用係經由公開考試或法定程序,兩造間訂有任用契約,若非犯錯,不得隨意解僱免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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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韋伯(Max Weber)所提出之理想型官僚制度特徵,以下何者為非?

(A) 組織成員任期必須加以保障 ~正確。

(B) 組織結構的型態是以彈性而且不拘形式的方式加以安排 ~錯誤。

(C) 組織成員須具備專業資格 ~正確。

(D) 組織成員固定的工作職掌 ~正確。

 

ANS : (B)

 

~解析 :

 

(A) 韋伯 ( Weber ) 所提出之「理想型官僚制度」的「特徵」 → 「組織成員」的「任期」必須加以「保障 ~正確。

:

「永業化傾向」:

人員」的「任用」是經由「公開考試」或「法定程序」,其「兩造間」訂有「任用契約」,若「非犯錯」,不得「隨意解僱免職」即「任期保障」。

 

 

(B) 韋伯 ( Weber ) 所提出之「理想型官僚制度」的「特徵」 → 組織結構的型態是以彈性而且不拘形式的方式加以安排 ~錯誤。

:

「持久性」的「官僚結構」:

不論「成員」的「來去」,其「官僚結構」應「維持不變」,俾使「社會」倚賴其「運作」,避免「社會」的「混亂」。

 

 

(C) 韋伯 ( Weber ) 所提出之「理想型官僚制度」的「特徵」 → 「組織成員」須具備「專業資格」 ~正確。

:

「量才用人」,「用人唯才」(Expert Training)、「人員專任」(Full-Time Employment):

一、「組織」的「用人」是根據「人員」的「專業技能」、「資歷」,不得「任意解僱」,其「升遷」按「個人」的「工作成就」而定。

二、「任用」、「薪資」、「獎懲」,「升遷」:

()「官僚」的「任用」基於「考試」與「訓練」,具備「專業知識能力」;

()「薪資」按「職位高低」、「年資深淺」,「給付一定」的「工作報酬」;

()「獎懲」按官僚(人員)「工作績效」之「優劣」,「公正施行」;

()「升遷」是依「年資」及「工作績效」,不靠「人事關係」。

三、冀使「行政人員」能「安心工作」,並將「工作」視為「終身志業」。

四、「組織」任用「人員」應「唯才是問」,唯有受過「專業訓練」,且具有「真才實學」或「學歷證書」者,方能於通過「組織甄試」後「獲得任用」。

五、「成員」的「任用」是「上司派任」,而「非」出於「選擇」,以期能「向心」於「組織」及「上司」,而「不致受制」於「選民」或「服務對象」。

六、「人員」既經「組織任用」之後,就應成為「專任」而非「兼任人員」,同時由「組織」而「非」由「被服務對象」(Clients)支薪,如此才能「保障」其對「組織」的「忠心」。

七、此外,「組織」亦要建立「升遷」與「退休制度」,依「成員」的「工作績效」或「年資」而「升遷」,以「鼓勵成員」的「努力」及對「組織」的「忠誠」。

 

 

(D) 韋伯 ( Weber ) 所提出之「理想型官僚制度」的「特徵」 → 「組織成員」有「固定」及「」的「工作職掌」 ~正確。

:

「依法行政」原則 :

行政人員」原則上有「固定」與「正式」的「職權範圍」,通常它們由「法規」及「法律」或「行政規章」加以「規定」,此又可分「三點」說明 :

一、「官僚體制」的「日常活動」,皆以「固定」的方式「分配」,作為「公務上」的「責任」。

二、「執行」這些「職責」所需的「權威」,乃以「穩定」的「方式」( in a stable way ) 配置,至於「相關」的「強制性手段」( coercive means ) ,無論是「物質的」、「宗教的」或「其他方式」,皆受制於「法令規定」。

三、對於這些「職務」的「持續實行」,以及有關「權利」的「行使」,均有「條理」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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