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2.甲開槍射擊駕駛自用小客車之乙,因而導致乙死亡、車窗破碎、流彈致路人丙受傷等結果。此種情形,甲之行為該當殺人罪、毀損器物罪、過失傷害罪等三罪。依據我國現行刑法規定及實務見解,應將此三罪依何種犯罪競合來處理?
(A)法條競合
(B)法規競合
(C)想像競合
(D)實質競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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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6), B(12), C(691), D(47), E(0) #267908
統計: A(86), B(12), C(691), D(47), E(0) #267908
詳解 (共 4 筆)
#1290972
想像競合指一行為因一個行為侵害數個法益而觸犯數罪名,基於保護法益之必要,應認為二罪均成立,惟又考量其僅為一行為,故在處斷上,法律規定僅從一重即可。(以最重)
實質競合以數犯意,為數行為侵害數法益,成立數罪者,為實質數罪。(全部犯罪行為)
法條競合簡單說就是一行為侵害一法益而該當數罪名的意思就您所說的302與304就是如此~所以優先適用刑法302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與刑法304強制罪相較它的適用範圍更為狹隘)。
同時要除了實務上的吸收關係~法條競合概念下還涵蓋有特別關係 補充 及擇一關係
(但擇一關係在通說上是不被採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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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3916
還是不懂法條競合該如何解釋?請問有更簡明的說法和例子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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