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84.甲與乙係鄰居老友,某日,乙與甲妻丙趁甲外出之際,在甲家中發生姦情,適甲自外返家撞見,乙非但無悔意,更譏笑甲係性無能,甲欲痛毆乙,但深怕敵不過而忍下來,待乙離開後,越想愈氣,乃攜帶木棍前往乙住處欲教訓乙,連續以木棍毆打乙,導致乙因傷重不治死亡。請問:依實務見解,甲之行為如何論處?
(A)甲成立傷害致死罪
(B)甲成立過失致死罪
(C)甲成立義憤傷害致死罪
(D)甲成立過當防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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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73), B(8), C(38), D(0), E(0) #269435

詳解 (共 4 筆)

#3230203
義憤傷害沒有在致死的,構成要件之行為只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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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76530
筆記:
義憤要件:*當場  *激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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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94292

刑法 279 當場激於義憤犯前兩條之罪(傷害及重傷害),處兩年以下。但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


本例義憤應該是在前段,另按照33年上字第99號「當場激於義憤,必須此項義憤係在犯罪現場所激起者」,所以答案還是「傷害致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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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96728
甲基於傷害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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