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關於警察違法使用警械國家賠償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該違法使用警械警察所屬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B)須使用警械之警察有故意或過失時,始得請求國家賠償
(C)警察使用警械所生之國家賠償,依國家賠償法規定辦理
(D)使用警械之警察有故意或重大過失之時,賠償義務機關得向其求償
統計: A(208), B(710), C(116), D(1006), E(0) #3461237
詳解 (共 8 筆)
§ 11 賠償辦法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違反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致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時,依國家賠償法規定辦理。
前項情形,為警察人員出於故意之行為所致者,賠償義務機關得向其求償。
這條法條白話來說,是在規定**「警察用槍或用警械犯錯傷人時,誰要出錢賠償」**的責任分配。
可以拆成兩個層次來看:
1. 第一項:只要警察違法用警械傷人,一律由「國家」先賠(國家賠償)
白話解釋: 警察在執行職務時,如果違反了《警械使用條例》的規定(例如:不該開槍卻開槍、違反比例原則),導致民眾的自由或權利受損(例如受傷、死亡或財產損失),受害的民眾不需要直接去告那個警察、叫警察個人掏錢。
做法: 民眾直接依照《國家賠償法》,向警察所屬的機關(例如某某警局)申請國家賠償。由政府(公庫)先拿錢出來賠償給民眾。
目的: 這樣可以確保受害民眾一定拿得到賠償金(因為政府不會破產),同時也能讓警察在緊急執法時,不用因為害怕當下被民眾索賠而不敢合理使用警械。
2. 第二項:如果是警察「故意」亂搞,國家賠完後會回頭跟警察「算帳」(求償權)
白話解釋: 雖然國家會先賠錢給民眾,但政府也不是冤大頭。如果調查發現,這個警察當時違法使用警械,是**「出於故意」**的(也就是他明知道不能用,卻故意要用來傷人、惡意執法)。
做法: 機關(警局)在賠錢給民眾之後,依法可以(得)回頭向這個違法的警察要回這筆賠償金。
注意考點: 這裡法律規定的是**「故意」**才可以求償。如果警察只是因為現場太緊急、判斷錯誤的「過失」(不小心),國家賠完就承受下來了,機關不能向警察求償。
? 考試記憶口訣
警察如果是故意的 ➔ 國家賠完找警察討(求償);如果是過失 ➔ 國家自己吞。
- 只要跟「使用警械」有關 (切換至警械使用條例)➡️ 只有【故意】會被求償,【過失/重大過失】賠償義務機關通通不求償。
- 只要跟「使用警械」無關(切換至國賠法) ➡️ 只要達到【故意】或【重大過失】,賠償義務機關通通會被求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