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調解」是一種解決衝突的方法,下列有關「調解」的說明,何者正確?
(A)調解不論成立與否,均不具任何法律效力
(B)當事人起訴請求離婚需經強制調解
(C)調解僅能由雙方當事人進行,利害關係人與律師皆無權參與
(D)調解只能在訴訟前成立
統計: A(20), B(2905), C(131), D(240), E(0) #139124
詳解 (共 10 筆)
| 第 412 條 | 就調解事件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經法官之許可,得參加調解程序;法官 並得將事件通知之,命其參加。 | |
| 第 416 條 | 調解經當事人合意而成立;調解成立者,與訴訟上和解有同一之效力。 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向原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 銷調解之訴。 前項情形,原調解事件之聲請人,得就原調解事件合併起訴或提起反訴, 請求法院於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時合併裁判之。並視為自聲請調解時 ,已經起訴。 第五百條至第五百零二條及第五百零六條之規定,於第二項情形準用之。 調解不成立者,法院應付與當事人證明書。 | |
| 第 577 條 | 離婚之訴及夫妻同居之訴,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 前項調解,準用第四百零三條至第四百二十六條之規定。 |
to 洋子
一般是只能在訴訟開始前調解,但是別忘了例外的民訴§420-1!
哪些民事事件是屬於強制調解事件?
如果當事人起訴的案件是屬於以下所列之強制調解事件,依法就必須先經調解,調解不成立時,再進入審判程序,除非該事件有後述例外之情形,才可以例外不先經調解程序,直接進入審判程序。
一、強制調解事件:(民事訴訟法第403條參照)
1.不動產所有人或地上權人或其他利用不動產之人相互間因相鄰關係發生爭執者。
2.因定不動產之界線或設置界標發生爭執者。
3.不動產共有人間因共有物之管理、處分或分割發生爭執者。
4.建築物區分所有人或利用人相互間因建築物或其共同部分之管理發生爭執者。
5.因增加或減免不動產之租金或地租發生爭執者。
6.因定地上權之期間、範圍、地租發生爭執者。
7.因道路交通事故或醫療糾紛發生爭執者。
8.僱用人與受僱人間因僱傭契約發生爭執者。
9.合夥人間或隱名合夥人與出名營業人間因合夥發生爭執者。
10.配偶、直系親屬、四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姻親、家長或家屬相互間因財產權發生爭執者。
11.其他因財產權發生爭執,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者。
二、例外:前述強制調解事件,如有以下情形者,可例外不先經調解程序,直接進 入審判程序(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406條第1項)。
1.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
2.經其他法定調解機關調解未成立者。
3.因票據發生爭執者。
4.係提起反訴。
5.送達於他造之通知書,應為公示送達或於外國為送達者。
6.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契約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者。
420-1
第一審訴訟繫屬中,得經兩造合意將事件移付調解。
依《家事事件法》第28條規定,裁判離婚案件屬於強制調解事件,當事人起訴前必須先經過法院調解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