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下列何種情形,審理案件中之法官,得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司法院解釋憲法?
(A)法官對於系爭案件中所適用之法規命令,確信其有牴觸憲法之疑義
(B)法官對於系爭案件中所適用之法律,確信其有牴觸憲法之疑義
(C)法官對於系爭案件中所適用之判例,確信其有牴觸憲法之疑義
(D)法官對於系爭案件中所適用之行政處分,確信其有違比例原則而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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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83), B(10398), C(285), D(347), E(0) #1266148

詳解 (共 10 筆)

#1517010

簡易判別技巧

法規命令......法官有審查權------可拒絕適用

法律.............法官沒有審查權......故要向大法官聲請釋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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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5776

1法律牴觸憲法(可能因法律牴觸憲法)2/3出席,2/3同意

  命令牴觸憲法2/3出席,1/2同意

2.統一解釋法律或命令1/2出席,1/2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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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6755

C. 法官於審理訴訟案件時,認為應適用的法規命令牴觸法律或憲法: 
(A)仍應予以適用 
(B)停止審判(訴訟)程序,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C)得說明理由拒絕適用 
(D)請該法院所屬之最終審級法院予以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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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0737
這題應該是在考釋字371:
{法官有無聲請釋憲權?}
憲法為國家最高規範,法律牴觸憲法者無效,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而須予以解釋時,由司法院大法官掌理,此觀憲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七十八條及第七十九條第二項規定甚明。又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憲法第八十條定有明文,故依法公布施行之法律,法官應以其為審判之依據,不得認定法律為違憲而逕行拒絕適用。惟憲法之效力既高於法律,法官有優先遵守之義務,【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自應許其先行聲請解釋憲法,以求解決。是遇有前述情形,各級法院得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聲請本院大法官解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與上開意旨不符部分,應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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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3023
認同三樓,大法官審案法第五條第二項已因釋字371停止適用。釋字371則強調法官遇“法律”有疑義時,應先聲請釋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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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3876
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二項:最高法院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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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9858
憲法 第 80 條 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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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6337
可是 大法官審理案件法§5第2項 寫法律或命令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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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74125
法官審理案件不受法律以外的命令、判例、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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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61141
(A)法官對於系爭案件中所適用之法規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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