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甲出售 A 車給乙,嗣後甲受監護宣告,而在其意識清醒時燒毀 A 車,以致無法交付 A 車與乙,甲是否負債務不履行責任,應視下列何種能力而定?
(A)識別能力
(B)行為能力
(C)權利能力
(D)程序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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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804), B(1668), C(191), D(62), E(0) #1266157
統計: A(6804), B(1668), C(191), D(62), E(0) #1266157
詳解 (共 7 筆)
#1319846
| 第 187 條 |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無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 ,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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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4874
(A)識別能力 :個人對自已行為有判斷區別其法律效果之精神能力。(依精神狀況為標準)
(B)行為能力 :自然人能基於自已的意思,獨立從事法律行為,並能取得權利、負擔義務的資格。
(C)權利能力 :權利能力係指在法律上享有權利,並負擔義務之能力。權利能力,原則上始於出
生,終於死亡。
(D)程序能力: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者,有程序能力。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就有關其身分及人身自由之事件,有程序能力。 不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而能證明其有意思能力者,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就有關其身分及 人身自由之事件,亦有程序能力。
所以受監護宣告,基本上自已就是沒有行為表示的能力,而行使意思表示都是法定代理人行使,但如果在自已清醒的時候做的事,還是要負責,所以依題目選擇「識別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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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4663
最佳解有小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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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8421
如果依行為能力則甲所為將歸於無效,未免對乙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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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56782
27.甲出售 A 車給乙,嗣後甲受監護宣告,而在其意識清醒時燒毀 A 車,以致無法交付 A 車與乙,甲是否負債務不履行責任,應視下列何種能力而定?
(A)識別能力 (B)行為能力
(C)權利能力
(D)程序能力
民法 第 187 條<侵權行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與法定代理人之責任> Ⅰ無行為能力人(甲受監護宣告)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 第 221 條<債務給付-行為能力欠缺人之責任> 債務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者,其責任依第一百八十七條之規定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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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7464
甲出售 A 車給乙,嗣後甲受監護宣告,而在其意識清醒時燒毀 A 車,以致無法交付 A 車與乙,甲是否負 債務不履行責任,應視識別能力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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